国立中兴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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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92年6月13日第4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5、7至8、16至18、21、23條) 94年5月13日第48次校務會議修正(第7、22條) 95年5月5日第50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7、10、12、14至17、19條) 96年5月11日第5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7條) 96年10月3日96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3條) 96年12月7日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19-1條) 97年5月9日第5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4、1011、18至22條) 98年5月8日第56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條) 98年12月11日第57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4、6、1011、1820、22條) 99年5月14日第58次校務會議修正(第9條) 99年12月10、13日第59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0、19條) 100年12月12日第61次校務會議延續會修正(第3、6、13、16、19、21條) 101年5月11日第6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21、22條) 102年5月10日第65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4條) 102年月1日第6次校務會議修正(第條) (第21條) 103年5月9日第69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8、19、22條)暨103年5月30日第69次校務會議延續會修正(第3、7條) 104年5月8日第次校務會議修正 104年12月11日第次校務會議 105年5月13日第次校務會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大學各級教師之聘任及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三 條 各系所(室、中心、學位學程)單位新聘教師,依其員額屬性為各學院(室、中心、獨立學位學程)員額或學校競爭型員額;各學院員額由所屬系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或經院級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同意、學校競爭型員額經校級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同意後,始得送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但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科技部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吳大猷獎、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等傑出學者得免經新聘教師甄審委員會。由學院聘任之教師(以下簡稱院聘教師)比照辦理。 校級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由學校教師員額管理小組委員組成之。院級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委員五至七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教評會推薦二倍名額之傑出學者或具學術聲望教授陳請校長聘任之。非屬學院(生物科技發展中心、奈米科技中心、通識教育中心、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中心、體育室、獨立學位學程)之院級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七人,由各中心、室主任、獨立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院級教評會推薦二倍名額之傑出學者或具學術聲望教授陳請校長聘任之。 教師之新聘、升等及改聘,由院 (室、中心、獨立學位學程)辦理著作外審(實質審查),本校著作送審準則另訂之。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且不送審教師證書者,得免外審: 一、符合第一項之傑出學者、新聘至本校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教師,已具有教育部頒同等級大學教師證書。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擬聘為兼任教師。 三、聘任語言課程之兼任講師、助理教授,聘任通識課程之兼任教師或聘任以外語授課且具碩士學位之本校博士生為兼任教師者。 新聘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及二年以上教學經驗之兼任語言教師,或聘任具課程相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之通識課程兼任教師,或新聘以外語授課且具碩士學位之本校博士生為兼任教師,得免送著作。 已具教育部核發之擬聘等級教師證書且符合第一項之傑出學者、新聘本校一級主管且經提聘系(所)務會議過半數同意者得依行政程序逕送校教評會審議。另新聘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或未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惟具第三項免外審規定之兼任教師得經系級及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送校教評會備查。 教師之新聘、改聘、升等及延長服務,應經系級、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後,再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過半數通過後,報請校長核聘。院聘教師之新聘、改聘、升等及延長服務免經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 四 條 本校教師新聘、改聘及升等之資格審查,有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及違反學術倫理審議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及違反學術倫理審議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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