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父母子女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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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父母子女关系

第九讲 父母子女 关系 第九讲 父母子女 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法 二、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 四、养 子 女 五、继 子 女 六、人工生育子女 七、亲 权 父母子女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法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其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前者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认可而人为地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法 父母子女关系法,又称亲子法,是指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 近代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养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而成立,因而父母子女关系法通常是由负有养育、保护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所构成。 前者为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的部分;后者为规定亲权的部分。此外,关于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则以扶养(我国现行立法称之为赡养)与继承为中心而为规定。 孝敬义务、继承问题则不论子女成年与否均有其适用 。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与特征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须其父母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此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所在。(2)须其子女为夫的子女,其受胎为夫以外的男子所为的,自不得为婚生子女。(3)须其子女为妻所生。(4)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受胎或者出生。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一)婚生子女推定的概念和意义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者出生子女得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一种制度。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三)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 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主要有以下立法例: (1)受胎说——受胎说对婚前受胎而在婚后所生的子女不能推定为婚生子女,此标准过严 (2)出生说——出生说的缺陷在于对婚姻关系中受胎而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生的子女不能受婚生子女的推定 (3)混合说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该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利益,使应尽义务的人不致逃避责任,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一)否认的原因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否认的基本原因是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丈夫否认妻子所生子女是其子女,丈夫负举证责任。 丈夫无生育能力、在子女受胎期间与妻子无同居的事实、亲子鉴定结论等都可以作为提出否认的证据 (二)否认之诉的效力 否认之诉,经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主张子女是非婚生的;相反,经法院判决确定否认之诉胜诉时,子女即丧失婚生资格,而成为非婚生子女。因而,子女的否认有形成效力,对第三人亦生效。在此之前,第三人不得以为先决问题主张非为夫的子女;该子女仍应认为婚生子女,真实之父不得认领。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是指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所生的子女。如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通奸所生的子女、强奸所生的子女等。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的非婚生子女称为准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具体规定 三、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含义与种类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由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的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认领有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所谓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认领人自己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所谓强制认领,又称父的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是指认领人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强制认领人认领子女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非婚生子女认领的规定。实践中有通过公证办理亲子认领的做法,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司法部公证司要求各地公证处遇此问题时均需逐案请示。 (二)自愿认领 1、认领人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生父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生母因出生的事实即可确认,无须经认领程序;少数国家如日本的法律规定,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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