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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
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a.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欲获得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CTSOA的申请人应按照本CTSO提交申请。但如果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能够向局方表明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照以前版本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可以按以前版本的CTSO提交申请。
b. 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按以前版本CTSO获得CTSOA的设备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c.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应满足SAE航空航天标准AS8003《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最低性能标准》(1991.5)中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资料要求。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将气压高度信息转换为数字编码的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重大(Major)失效状态。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此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 功能鉴定
应按SAE AS8003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2004.12.9)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除以下情况外,标记应包括CCAR-21R3第21.312条(四)规定的所有其他信息:
(1)对CCAR-21R3第21.312条(四)2的要求,使用名称、型号和零部件号,不使用可选型别代号;
(2)对于CCAR-21R3第21.312条(四)3的要求,使用制造日期,不使用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 (如适用)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标准号后用“Deviation. 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 (IM)”标识,可简写为“Dev. See IM”。
e.(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执行的功能超出本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3第21.310条(三)3中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以及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如需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软件/硬件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 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容应能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最终安装程序和限制应作为安装批准的一部分,安装应符合预定飞机的适航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自动气压高度编码发生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CMM)。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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