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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服务实施计画及附件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98年1月15日勞職特字第0980503026號令訂定 98年4月1日勞職特字第0980503092號令修正 98年10月2日勞職特字第0980503295號令修正 99年7月7日勞職特字第0990510116號令修正 102年10月24日勞職特字第1020505421號令修正 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推動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所稱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視力協助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訂定直轄市及縣﹙市﹚﹙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申請本會經費補助之自籌款比率。 4、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解決職務再設計業務執行問題。 5、核定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函送地方政府參考運用。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1、編列預算,主動發掘個案自行補助辦理,及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補助業務。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目及經費報本會備查。 3、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核銷及就地審計等事項。 4、督導及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情形。 5、選派具相關經驗人員擔任地方政府輔導委員及參與審查會議。 6、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報請本會核定。 7、視轄區供需情形,辦理職務再設計區域性專案單位之甄選委託事宜。 (三)地方政府: 1、依據轄區內雇主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研訂職務再設計實施計畫,採自辦或委託專案單位等方式辦理。 2、自本會核定之專家學者名冊遴聘職務再設計輔導、審查委員。 3、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之諮詢及補助審核工作。 4、核撥申請案件補助經費並追蹤後續就業及使用情形。 5、辦理成果發表、參訪觀摩等相關活動。 6、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情形、當年度月報表及辦理成效。 7、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四)專案單位: 1、受理就服中心及地方政府之個案轉介。 2、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報請就服中心或地方政府核定。 3、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輔具使用訓練與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4、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及經費請領核銷作業。 5、統籌受委託轄區輔具回收、改良及再運用事項。 本會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得委由就服中心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 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會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職務再設計之宣導、訓練研習、查核輔導等相關配套措施,得於本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範圍內編列經費。 就服中心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經費之補助,經依下列各款評估後,核予補助: (一)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含前二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費需求符合自籌款比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 本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個案補助費: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每名自營作業者,每(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對於本計畫之補助,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 (一)依就服中心所定時程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並於辦理核銷時,提出成果報告、補助清冊及成功案例一則。 (二)接受本計畫補助之經費應存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就服中心辦理結案。違反前述情節重大者,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三)地方政府辦理補助款核銷,其比率應符合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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