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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授課老師:劉嘉薇
大綱
壹、行政院:組織
貳、行政院:職權
参、角色扮演
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
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壹、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的組織
我國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
,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
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若干人。 」
壹、行政院:組織
(一)、行政院院長
1. 產生方式
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
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
由總統任命之」。
憲法第五十五條中也提及: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
,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
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
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
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亦提及: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
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
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
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
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
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接下頁)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
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
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
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
,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
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
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
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接下頁)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
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
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
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
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
長再提不信任案。
(接下頁)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
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
,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壹、行政院:組織
2. 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A.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院質詢。
B. 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條約案、宣戰案、媾和案等,移請完成立法。
C. 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移請覆議(veto)。
壹、行政院:組織
D. 副署總統頒佈之法律、發布之命令。
E. 提請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
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F. 組織並主持行政院會議。
G. 綜理行政院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壹、行政院:組織
H. 代行總統職權。
I. 參與總統召集為解決院際爭執之會商。
J. 與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四院組織委
員會,以會商解決省自治法施行中所發生
之重大障礙問題。
壹、行政院:組織
3. 行政院院長的缺位代理
行政院院長除了因健康問題而致辭職或出缺
外,尚有以下幾種情形:
A. 因總統改選而辭職
B. 因不信任案而辭職
C. 因覆議案未獲總統核可而辭職
D. 因總統免職而出缺
壹、行政院:組織
(二)、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
務委員
1. 產生方式
依據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壹、行政院:組織
2. 職權
行政院副院長:代理行政院院長之職務,
當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暫行代理院
長職務。此外,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七條第
二項之規定,行政院長無法視事時,亦由
行政院副院長代理職權,其代理時間長短
,無明文規定。
壹、行政院:組織
B. 各部會政務委員:一方面以政務委員資格
參加行政院會議,享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另一方面又以部會首長之資格,依據法令
、行政院會議決議,以及院長指示,處理
所管部會的行政事務。
壹、行政院:組織
C.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除參與行政院會議,
參與議案議決外,並無一定職權,主要負
責跨部會政策之協調整合。
壹、行政院:組織
(三)、行政院會議
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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