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案处理情形汇复表-中华邮政工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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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案处理情形汇复表-中华邮政工会

中華郵政工會暨所屬分會101年第 4 季〈9月至12月〉建議案處理情形彙復表 102/1/14 編號 類別 提案單位 案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情形 (一)人事類: 1 給與 本會 建請公司將從業人員服役(軍中)期間,得併入休假年資。 案關建議事項總公司業已同意於102年起實施。請參閱總公司101年8月21日人字第1010174794號函。 2 給與 臺北分會 建請從業人員之軍中服役年資得併計為休假年資。 3 給與 南投分會 建請上級工會向事業單位反映報部修改「交通部所屬郵政事業機構計發績效獎金作業基準」中規定員工於年度內曾請事、病假或曠職者,依其天數每天扣除全年應發數之千分之七。改為按實際請假天數遞減。 依據人事處101年11月19日回復如下: 請參閱前郵政總局82年11月9日第182136009-001號(人通第4212號)函。 為節制請假天數,加強人力運用及減低用人費支出,上一函規定請事、病假或曠職天數應扣除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之應發數額。 有關獎金規定修正須報部核定,查國營事業獎金制度已成近期新聞焦點,為免旁生枝節,本建議案保留。 4 給與 鳳山分會 爲便利員工平日在家亦能查詢個人資料,建請局方於「郵政單一簽入系統」加列「郵政人事全員作業系統」,藉以達到系統創設之實用性及目的。 依據人事處101年10月19日回復如下: 本案經洽資訊處承告以,有關「郵政人事全員作業系統」開放員工於公司外部(網際)網路電腦登入使用查詢員工「薪給清單」歷史紀錄等資料,於技術層面可行,惟考量資訊安全,須變更現行系統架構。 基於未來人事全員作業系統之發展與普及化,在資安、技術及員工個人資料保護之前提下,研議填提變更申請單請資訊處辦理。 5 給與 嘉義分會 建請總公司撤銷94年9月29日人字第0941302637號函,以維護退休員工,領取退休金的權益。 依據人事處101年11月15日回復如下: 有關建議撤銷本公司94年9月29日人字第0941302637號(人通第2081號)函一節,查該函係轉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及交通部函釋內容,本公司業以lO1年8月7日人字第1010202001號函請交通部就上開函釋之適法性釋疑,將依嗣後交通部回復內容辦理。 6 給與 高雄分會 建請從業與約僱人員曾任定期差工年資比照早期短期差年資併計任職年資嘉惠員工。 依據人事處101年12月6日回復如下: 查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如非上述規定之情形,尚不得併計任職年資。 本案保留。 7 給與 高雄分會 建請將約僱人員比照職階人員軍中服役年資併計為休假年資。 依據人事處101年12月5日回復如下: 本公司辦理職階人員軍中服役年資併計休假年資案,係於用人費用限額尚足容納範圍內,參考其他國營事業機構作法101年9月28日人字第1010202597號(人通第4784號)函規定自102年休假年度起實施。 茲因本公司約僱人員與職階人員係依不同規定及方式進用,相關規定無法援引比照。 本案保留。 8 給與 高雄分會 為提升不定期約僱人員的工作士氣與生活品質,建請積極研議相關改善方案,適度修改勞動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以提高渠等薪資待遇及勞動條件,並率先實施休假補助,以展現企業的關懷與珍視。 依據人事處101年10月23日回復如下: 有關核發職階人員特別休假補助費一節,依本公司96年11月8日人字第0961302926號(人通第0468號)函轉發本公司從業人員特別休假補助要點第2點規定,其適用對象之從業人員,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之職階人員。至約僱人員因與職階人員所適用之規章不同,自無法比照。爰有關福利應依各該勞動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建議事項保留。 9 給與 澎湖分會 建議澎湖郵局離島約僱人員恢復加發離島津貼。 依據人事處101年11月16日回復如下: 請參閱本公司93年7月28日人字第0931301807號(人通第1279號)函。 按上一函示,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地域加給支給對象以編制內員工為準,為與當地就業市場之薪資水準相當,自93年8月1日起,受僱於本公司員工服務特殊地區加給標準表所列地區之約僱人員,配合不再核發相關特殊地區加給。爰本建議案保留。 10 給與 本會 建請核發本公司職階人員未派任主管人員職務待遇。 相同建議案依據人事處101年3月14日回復如下: 依本公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主管待遇分第1層次至第15層次,給與主管待遇;非主管人員依核定之薪級核給職階待遇(無主管待遇)。 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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