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所得税扣缴申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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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所得税扣缴申报规定

各類所得稅扣繳申報規定 所得受款人 領款項目 領款金額 扣繳稅率 校內專任教職員工 固定薪資 填具配偶、受扶養親屬表 校內專任教職員工 加班費 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由薪資所得人自行選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須由薪資所得人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或依 %扣繳。 男性員工,每月加班總時數(合計數)不超過 46小時之部分,得免列入所得申報;女性員工,每月加班總時數(合計數)不超過 24小時之部分,得免列入所得申報。 本國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兼任鐘點費、超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工作費、主持費、出席費、生活費、引言費、評審費、評論費、 演講費、論文發表費、論文指導費、論文審查費、個人稿費 20,000元以上 10% 外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居留滿 183 天 兼任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工作費、主持費、出席費、生活費、引言費、評審費、評論費 應每月併同固定薪資計算,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已大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倍以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01年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18,780 未滿 183天 不論多寡 20% 居留滿 183天 演講費、論文發表費、論文指導費、論文審查費、個人稿費 20,000元以上 10% 未滿 183天 5,000元以上 20% ※※1.請先注意當年度是否在台灣居住實際住滿 183天(中間若有離境,須扣除),再加以區分稅率。 2.未滿 183天者,務必請於給付款項後 3天之內,向會計室辦理結報。(※因會計室須於─業務執行單位給付款項後 10天之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1.區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下列兩種人是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天(含)以上者〈一課稅年度係指:01月01日~12月 31日〉。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屬前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需檢附身分證件影本: 所得受款人 身分證影本 (正反面) 護照影本 居留證影本 大陸人民證影本 本國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校內同仁 校外人士 外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外籍人士 ˇ ˇ 大陸人士 ˇ ˇ .需填具基本資料: 所得受款人 中文名 英文名 ID NO. 護照號碼 出生年月日 國籍 戶籍或在台地址 本國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校內同仁 ˇ 身分證字號 ˇ 校外人士 ˇ 身分證字號 ˇ 外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外籍人士 ˇ 統一證號 ˇ ˇ ˇ ˇ 大陸人士 ˇ 統一證號 ˇ ˇ ˇ ˇ .扣繳稅額報繳期限: 所得受款人 報繳規定(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各類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 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5.罰責: 法規依據 罰則 「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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