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所博士班修业规则-海洋大学光电科学研究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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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所博士班修业规则-海洋大学光电科学研究所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光電科學研究所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100年4月8日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4月13日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年5月5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0年6月2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入學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是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研 究所光電相關學科,獲有碩士學位,經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所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第三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成績合於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經本所推荐,並經審核通過者,得逕行修讀本所博士學位。 第二章 修業年限與修讀課程 第四條 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 (不含休學,依本校規定--休學最多二年。 第五條 修讀課程及學分規定如下: 一、畢業學分 (一)一般生:除「論文」外,必須修滿本所認可之課程二十二學分;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除「論文」外,至少修滿本所認可之課程四十四學分; 二、必修課程 共四學分 專題討論(一)(二)(三)(四)各一學分,分博一、二之上、下學期開授。 三、選修課程 (一)其他選修課程,到外所選課最多承認六學分。 四、抵免學分 (一)必須為碩博或博士班課程,且不計算在碩士班畢業之最低學分數之內; (二)外校系學生,須至原就讀學校證明抵免之科目為碩博或博士班課程; (三)欲抵免之科目名稱須與本所所開課程(含合開)名稱相同,若名稱相仿,授課內容需經該科授課教師認可,或所長指定教師審查認可,方可抵免; (四)必修課程(專題討論)不得抵免; (五)由指導教授及所長認定,最多可抵免六學分。 五、本條第三款之〝外所選課〞及第四款之〝抵免學分〞總共不得超過九學分。 第六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令退學: ㄧ、博士班修業屆滿七年,而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及格,經重考ㄧ次仍不及格。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ㄧ次仍不合格者。 第三章 資格考試 第七條 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資格考試。 第八條 舉行時間 一學期舉辦一次為限,日期另行公告。 第九條 考試委員 所長為總召集人,所長得邀請相關領域教師擔任各科命題負責人及監考,並 主持資格考事宜。每科命題教師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第十條 考試方式如下: 一、資格考核以口試學位論文計畫之方式進行,申請資格考核之前,須先通過本所舉辦之博士班資格考筆試。各科筆試時間為一百二十分鐘,考試成績七十分以上(含)為及格。博士班學生選考之二科,二科全部及格即為筆試通過。筆試選考之科目由本條第二、三款規定之。 二、筆試科目: 近代光學、光電子學、固態物理學、電磁理論。 三、博士班資格考筆試必須通過近代光學、光電子學、固態物理學、電磁理論其中一科學科考試,另外一科可以「修課成績」抵免,其修課成績及格標準如下: (一)修課成績八十分以上,欲以修課成績抵免時,必須提出「修課成績證明」。 可修課抵免之課程: 1.抵免資格考之「近代光學」科目:近代光學【限本所】。 2.抵免資格考之「光電子學」科目:光電子學【限本所】。 3.抵免資格考之「固態物理學」科目:固態物理學【限本所】。 4.抵免資格考之「電磁理論」科目:電磁理論、光電電磁學(一)【限本所】。 (二)可抵免之課程以入學日前三年內修得之課程為限。 四、口試委員會之組成,悉依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成績評定 筆試及口試均需達七十分以上(含)為及格。 第十二條 通過期限與次數 前述筆試須於入學三學年內(不含休學)完成。第一次未通過資格考核,可申請第二次資格考核,第二次資格考核仍未通過者,報請學校予以退學。三年內皆未申請參加資格考核者,以兩次資格考核未通過論。 欲以修課成績抵免博士班資格考筆試,須於入學三學年內提出申請。 第四章 論文指導 第十三條 研究生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必須選請本所專任教師一人為論文指導教授,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與研究之指導。若第一學年結束後仍未能選請論文指導教授時,所長得指定兩位教授進行了解,並予以協助。若指導教授認可,可再選定校內外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一人共同指導。 第十四條 論文內容及品質 博士論文必須是博士班研究生在其論文指導教授指導下所完成之原創性研究工作,並經嚴謹而且有系統之整理。 研究成果由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學生所共享,學生更換指導教授後,原計畫及其成果,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不應納入學位論文中或自行於期刊發表。 除提出博士論文之外,博士班研究生在就學期間內應在SCI (Scientific C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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