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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换证范围
一、换证范围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已取得2010版药品GMP认证证书(含已在省局网站发布GMP认证公示)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医用气体等),直接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持《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但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的出口欧盟原料药生产企业,凭欧美相关认证证书直接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未取得2010版药品GMP认证证书,但已申报品种注册的生产企业,凭药品注册受理通知单,直接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未纳入药品GMP认证管理,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药用辅料、鲎试剂产品等),按要求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已通过2010版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到期的,应申请换发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六)因改建扩建或新增生产线不能按时申请换证的,企业应作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换证,经设区市局确认后上报省局,换证时间自申请之日相应顺延。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换发新版许可证: (一)未通过2010版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不予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二)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和不具备相应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不予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现场检查标准 (一)药用辅料(含空心胶囊):按《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 (二)鲎试剂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组织现场检查。 三、换证安排 许可证换发工作采取“先申报先审批,先办结先领取”的原则,鼓励先报先审、分批推进,不搞集中受理、集中领取。 (一)申报初审 1.企业应按要求填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资料要求》(附件2)准备好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报县(市、区)局初审,初审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2.经县(市、区)局初审并盖章后,企业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资料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和“总局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资料(一式两份)报设区市局。 (二)审查检查 1.资料审查:设区市局对各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有组织现场检查为10个工作日(含审查时间)。 2.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设区市局负责。 (1)未纳入GMP认证管理的药品生产企业; (2)换证期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范围的; (3)有举报、投诉反映重大问题的。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但存在一般缺陷的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整改完成后报市局核查,经现场核查确认符合整改要求后,方可换发新证。 3.资料上报: (1)各设区市局对直接申请换证的企业,经审查盖章后,按时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局行政服务中心。 (2)将经现场检查的企业换证申报资料、市局审查意见(附件1表四)、市局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现场核查报告(加盖公章)等资料报送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3)各设区市局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未能按时换发许可证(或生产范围)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档上报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三)审评审批 1.审评: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对经现场检查企业上报的资料、市局的审查意见和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评后,交省局行政服务中心。 2.审批:省局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换证进行审批,作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审批结论。 3.审评审批时限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并与该企业《药品GMP证书》的认证范围相一致。 (四)制证发证 1.省局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行政审批结论对符合换发条件和标准的,制作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 2.企业凭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受理凭证到省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 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刘立藏 联系电话: 0591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资料要求 3.《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 5.未能按时换发许可证(或生产范围)企业情况汇总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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