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绩升等事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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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升等事项

組織規程事項 釋一各機關組織編制之修正,其期間應為一年之函釋停止適用。 行政院 91.2.7院授人力字第0910003426號函 ?為因應政府再造之需要,考試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九屆第二六六次會議決定,該院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七二)考台秘文字第四三三三號函規定各機關組織編制之修正,其期間應為一年之函釋停止適用。 ? 釋二、 釐清國立大專校院組織編制相關問題並加速組織編制案件備查時程。 ?銓敘部 93.12.20部法三字第0932435586號函 ?案經銓敘部與教育部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會商後,業已獲致具體結論,請依所附「銓敘部與教育部會商國立大專校院組織編制問題暨改進建議一覽表之結論」辦理。  銓敘部與教育部會商「國立大專校院組織編制問題暨改進建議一覽表」之結論 編號 教育部建議 會商結論 一 基於各大專校院規模及類型不同,且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適用對象,又各大專校院未來為因應「行政人力契僱化」及「改制為行政法人」之需要,職員人數勢將配合調降。因此,為給予各大專校院較為彈性調整用人之空間,建議將各大專校院排除「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之適用。 (一)基於現行國立大專校院之組織均非以法律定之,且自八十三年七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修正後,各級公立學校職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均納入銓敘範圍,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之適用對象,故依任用法第六條及配置準則第二條之規定,其編制員額中定有官等職等之職員員額配置比例仍須受配置準則相關規定之規範。 (二)惟考量各國立大專校院已確定朝「行政人力契僱化」及「改制為行政法人」等趨勢發展,擬逐步將現有委任職務改以契僱人力替代;基於配置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各機關之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三年內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長其修正期間。」建議本案朝下列方式辦理: 1.各國立大專校院如確定朝「行政人力契僱化」及「改制為行政法人」等趨勢發展,而無法在前開配置準則發布施行後三年內依相關規定修正其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者,宜以個案方式,敘明具體理由函送本部同意延長其修正期間。 2.至於調降各國立大專校院職員委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部分,仍請教育部先通盤瞭解各國立大專校院目前定有官等職等員額之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及實際執行上之困難後,擬訂建議調降委任官等員額之配置比例並敘明具體理由及相關配套措施(按如:不提高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函送本部併入配置準則通盤研修案陳報考試院核奪。 二 為加速組織編制案件核備時程,本部前擬具之「國立大學校院組織規程及職員員額編制表擬定及審查原則」,以及建議考試院授權委託本部自行核辦國立大學校院組織編制一案,仍請轉陳考試院惠予同意。 上開建議,有違悖憲法、考試院組織法及銓敘部組織法等相關規定之虞;且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公布後,公立學校職員之任用,均應依任用法之規定辦理銓審事宜,而大學校院組織規程中規範其所置職稱、內部組設名稱及層級、行政性主管職務之進用方式等相關條文,以及編制表內所置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等,因涉官制官規事項,均須符合任用法之規定,如委託教育部辦理所屬大學校院組織法規之核備程序後,仍有不符任用條例及任用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發生時,考試院依法仍須去函糾正,屆時將滋生該組織法規涉及官制官規事項核備之行政效力、責任歸屬問題及後續之公務人員銓審事宜應如何處理等疑慮。因此,上開建議予以保留。 三 援引司法院釋字第四五○號解釋,認為各大學校院在上開解釋「大學自治」之範圍內,得就其內部組織享有自主組織權,並可自行決定是否設置軍訓室與體育室及其行政層級。 考量國立大學校院設體育室及軍訓室之目的,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主要係提供大學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且該二主管職務之進用方式,依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台人(一)字第○九二○○四九九四四號函示:「應由教師(軍訓教官)兼任」,並未涉及公務員之考銓事項。因此,基於尊重「大學自治」之精神,上開建議,請教育部儘速配合修正大學法相關規定,並於日後函送相關之國立大學校院組織編制案件中,敘明具體理由,俾利陳報考試院核奪。 四 擬將大學校院得設二級單位名稱為「中心」或「室」,並置「主任」職稱納入大學法修正草案規範,惟在修法尚未完成前,建議轉陳考試院同意各大學校院二級行政單位除設「組」外,並得設「中心」或「室」,且置「主任」,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一)有關擬將大學校院得設二級單位名稱為「中心」或「室」,並置「主任」職稱,納入大學法修正草案規範一節,仍請教育部儘速規劃辦理。 (二)至於尚未完成修法前,建議轉陳考試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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