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2-4预决算处理-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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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4预决算处理-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第四節 預決算處理 壹、為順利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協助各機關妥善規劃預算編列、預算執行及決算編製等事宜,行政院於99年3月16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90001489號函訂定「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經費處理原則」,組織改造所涉及預決算處理請依該原則辦理。 貳、一般規定 一、各機關(含基金)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業務功能檢討及組織調整規劃作業等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相關經費調整支應。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涉及相關機關(含基金)業務職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含基金)等,其相關之預算程序及預算執行事宜,應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辦理。 三、對改制行政法人之經費處理,應依將來立法院審議通過之行政法人法規定辦理。個別行政法人推動時,如行政法人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若有排除預算法限制之必須,或另有其他經費處理之需求者,應納入各該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例中研訂,並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據以辦理。 參、預算編列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機關依整併、改隸、改制、裁撤及維持現狀等不同組織調整型態,於籌編年度預算期間妥為規劃編列。 二、各機關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在行政院所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優先調整編列;各基金亦應優先檢討納編。 三、配合組織調整及精簡員額所需增加年資結算退休給付,得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其餘加發7個月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由原服務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容納編列。 四、第二專長轉換訓練及辦公處所異動所需搬遷或租金等經費,由各機關自行配合辦理期程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容納編列。 肆、預算執行 一、各機關配合組織調整而變更機關名稱、隸屬或業務職掌時,相關預算之承接執行,依暫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屬於機關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機關改隸者,由改隸後之機關繼續執行原預算;機關部分或全部業務職掌經調整移撥者,由新機關繼續執行該業務之原預算;前述三種情形同時兼具者,得併同處理。 二、各機關配合組織調整,其預算調整規模如有跨越不同機關、不同政事別及不同業務計畫者,其相關預算之執行,依暫行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得在各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預算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63條有關經費流用之限制,必要時,由行政院或地方政府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 三、各機關主管之特種基金,依組織調整而變更基金名稱、隸屬或業務職掌,其預算之執行,依暫行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適用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四、依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期程,相關人員之處理在組織調整前即陸續進行,所需優惠退休等費用在各該年度之預算籌編期間即先行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如估列數不敷支應,依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伍、經費支用及決算編製 一、預算執行衍生之預算分配、支用簽證、會計報表編送、憑證送審、相關檔案移交、決算編製、財產帳移交及保留案件之處理等事項,必要時,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相關機關訂定行政規則供各機關遵循辦理。 二、組織調整後之決算辦理,依暫行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依決算法第9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 陸、101年度總預算案籌編規劃 一、依預算籌編時程,行政院於每年3、4月間核定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分行各機關據以擬編概算送行政院審議。為利101年度總預算案籌編,各機關配合新機關組織法案審定結果,完成經費移入移出調整情形,送行政院主計處作為匡列101年度概算參據。 二、依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99年1月21日所訂組織調整後續推動規劃,新機關組織法案經提報院會通過後,即應成立新機關籌備小組,承接原組織調整規劃分組各項作業,辦理籌備工作。新機關籌備小組指定101年度新機關及所屬機關預算籌編之主政機關(含聯絡窗口)送行政院主計處。 三、總預算案籌編作業方式已行之有年,可在該既有基礎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酌予調整。行政院主計處初步規劃,101年度概算額度仍採匡列主管機關(原機關)方式,為達成施政無縫接軌,主管機關(原機關)所編報101年度概算應將移出業務及經費加以區分,俾利未來新機關清楚業務承接範圍及經費需求,並經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後,再行將概算報院。 四、主管機關(原機關)陳報10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時,應將移出基金(或基金部分業務)及其預算加以區分,俾利未來新機關清楚業務承接範圍及預算,並經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後,再行陳報。另新機關籌備小組應就承接之基金(或基金部分業務),檢討是否與既有基金整併、裁撤,或新設基金辦理。 五、為利各機關(含基金)進行年度預算編製作業,行政院主計處歷年均將相關規定加以綜合整理,彙編為「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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