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05年度奖励科技大学及技术学院教学卓越计画经费编列.doc.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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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5年度奖励科技大学及技术学院教学卓越计画经费编列.doc

104-105年度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修正、 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 壹、經費編列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貳、經費編列相關規定重點說明 一、本期計畫主軸之一為發展學校特色,爰賦予學校更大彈性自行訂定績效考核指標,學校函報本部之修正計畫書已不含經費需求明細表,請學校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編列、執行及管考。本部亦將定期辦理經費查核作業。 二、經費編列原則上分為「人事費(含彈性薪資)」(以核定總補助經費之30%為上限)、「業務費」、「雜支(各分項計畫均不得超過業務費6%之比例。)」(經常門)及「軟硬體設施」(資本門)4類,且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三、經常門、資本門經費之比例為7.5:2.5。經費編列務必依本部核定補助之經、資門金額編列,勿自行調整經、資門比例。 四、資本門採購作業應於計畫執行期程內及早完成,以利相關設備發揮效用。 五、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要點相關規定 (一)經本部核定之各校經常門、資本門經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調整流用。 (二)本補助經費供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措施,包括配合改善教學環境之硬體補強整修。 (三)補助經費不得編列項目 1.不得使用於附屬機構。 2.不得包含新建校舍建築。 3.不得包含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 4.不得包含新聘編制內師資。 5.不得包含招生(包括國內及境外學生)時提供學生之各項公費或獎助學金。 6.其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四)學校得以本補助經費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外之人員或編制內人員(不包括行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事費支出(指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及延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等),本經費使用如用以延聘國外優異教師,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以提升教學品質,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應完成校內程序後,始得據以實施。 (五)學校依計畫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項目 六、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含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一)本部補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年度○○○計畫」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如經費來源有2項以上者,均應註明。 (二)業務費 1.裁判費:限支用於運動競賽。 2.評鑑費:屬本部專用之費用項目,學校不得編列。 3.工作費、工讀費:固定標準,不得刪減(每人每日920元或每小時115元);如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4.資料蒐集費:以分項計畫計算,每一分項計畫上限3萬元。 5.膳費:膳費內應含3餐及茶點等,不得額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支用膳費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6.保險費: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每人保額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三)雜支 1.按業務費之6%編列。(應以各「分項計畫」之「補助款-業務費」的6%為上限)。 2.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消耗品:例如碳粉匣、光碟…)、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屬之。資訊周邊用品(消耗品及非消耗品,含行動硬碟、隨身碟…)應由雜支項下支應。 (四)行政管理費、內部場地使用費、本機關人員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編制內人員加班費等,其相關規定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資本門 1.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2.依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詳參該規定) (1)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報章雜誌等購置支出與其他機關購置圖書設備之支出。 (2)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3)用於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或使用權、版權等之支出。 (4)為取得資本資產所必須一次性支付之各項附加費用支出。(註:附加費用如為獲得及使用資產前所必須付出之成本,應併入該資產列為資本門,惟如屬分期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牌照稅等,則應列為經常門。) (六)經費編列常見問題 1.教師支領相關費用 (1)教師如因執行計畫之需要,於本職外協助出題、閲卷,可由學校配合款項下支領相關費用,惟仍應訂定支給規定或標準,俾有所依據。(支給規定或標準應附於修正計畫書) (2)學校為鼓勵教師開發教材,並明定相關獎勵辦法(具有審核之競爭性機制),得以補助款編列獎勵經費,相關辦法需附於修正計畫書後,以供查核。如未具競爭性機制,且屬教師本職外,得以學校配合款編列經費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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