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兼办政风业务人员研习会意见交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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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兼办政风业务人员研习会意见交流

104年苗栗地區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研習會意見交流答詢 Q1:請問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是否需監辦採購業務?可否拒絕監辦採購? A1: 現行政風法令中並未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須辦理採購監辦工作,若係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身分而被要求參與採購監辦是可以拒絕的,但若首長請各位監辦採購並非因為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身分,而是因為各位具有採購證照或相關採購經驗,則可協助採購監辦工作。 監辦採購之審查事項可參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之規定,以不涉及實質或技術事項(如規格、樣本)為宜。 機關首長命令其與主(會)計會同支援監辦,係基於各位具有採購證照或相關採購經驗,此即定性為「其他上級交辦事項」,基於屬官服從義務,仍應前往支援。 Q2:兼辦政風人員本身或知道內部員工有受贈財物的情形,該如何處理?另外同仁是否有涉及請託關說而未登錄的情形,兼辦人員要得知實在有困難,若把責任歸究於受理登錄人員,不甚合理。 A2: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之情事可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之程序處理;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懲處原則規定係針對應登錄人員未加以登錄,而非「受理」登錄人員,且苛責條件嚴謹,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不致遭受懲處。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之情事時,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規定之程序處理,其規範對象為受贈財物之公務員,如兼辦政風人員知悉公務員有受贈財物情事又未依規定辦理時,基於服務同仁之立場,可以善意加以提醒;另依同規範第19點明訂:「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非歸究「受理登錄」之兼辦政風人員。 Q3:部屬為了陞遷找民意代表對長官施壓是屬於請託關說範疇,若部屬只是想留職停薪或調任其他單位,原機關首長不同意,部屬又找民意代表施壓,此類情形是否歸類於請託關說? A3: 若透過民代施壓,並涉及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則屬請託關說範疇。 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規定。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亦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若透過民代施壓,並涉及違法之虞則屬請託關說範疇。 Q4:老師若在三節或教師節時收到家長所致贈的禮物,這算是餽贈行為嗎? A4: 如果家長致贈老師禮物是因對老師有所要求,即屬有對價關係的餽贈,是不能收受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範對象,按同規範第2點第1款規定,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公立學校之職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合先敘明。 符合前項之教職員受贈財物,如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致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學校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尚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之規定。 Q5:擔任幹事,在學校又擔任會計和兼任兼辦政風業務,這樣是否適合? A5:依據「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係各機關遴選除採購人員外,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者任之,並未限制該等人員之原任職務。至擔任幹事、會計者是否適合兼辦政風業務,應於執行職務不相衝突之原則下,本於機關權責而定。 Q6:機關首長異動,兼辦人員需要重新指派嗎? A6:兼辦人員不需要因機關首長異動而重新指派。 Q7:兼辦政風人員在採購案件相關公文上蓋章,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A7: 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相關法令並無強制規定兼辦政風人員需負責監辦採購業務。 採購監辦主要就程序上審查,不包含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監辦採購業務,當然具有實質上的意義,非僅單純蓋印章。若依法監督採購流程,通常不致衍生重大法律問題,無須過於恐慌。 Q8:兼辦政風人員和協辦政風人員的差異?採購案中的角色,各是為何? A8:協辦政風人員,在廉政署未成立之前,實務上與兼辦政風人員並無差別,104年7月會統一修正為兼辦政風人員。採購監辦非兼辦政風人員之法定職掌,若經首長指派負責監辦採購,主要就程序上審查,僅審查是否符合採購流程規範,不含採購內部及規格之實質審核。 Q9:主(會)計人員臨時請假,要兼辦政風人員去監驗,是否可以不派員? 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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