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监督模式之选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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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监督模式之选择

浅析我国宪法监督模式之选择   一、何为宪法监督   关于宪法监督概念的界定在如今学界不论在内涵方而还是外延方而都尚未形成共识,总结各种学说言论可将这种界定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将宪法监督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概念是对有关宪法的活动进行全而监督,监督的主体包括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公民的组织如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等的活动。狭义的概念一般是指主体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行的监督,宪法监督的对象则更加侧重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第二种是将宪法监督进行广义的阐释。这样的广义理解表示对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方式、范围都做广义的理解。对主体、对象、方式、范围都不作任何限定。第三种是将宪法监督进行狭义的阐释。有将宪法监督称为违宪审查的观点,也有将宪法监督限定于制度意义的表述。   在我国关于宪法概念定义的影响下,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实施宪法的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强制执行的活动。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寻找适合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我国还未建立起定义确定并且颇具现实实施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这就是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而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   1.监督主体缺乏专门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实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是其并未能将监督措施实施到位。首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例会不可能随时召开,并且会议期间议题多时间短。而一旦出现违宪问题就必然需要时效性、复杂性和专门性合为一体的违宪解决机制来及时解决问题。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进行有期限的会议是无法在解决诸多国家大事的同时将宪法监督的工作尽善尽美。其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监督模式实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的同时又肩负着监督所立之法的职责的监督模式。此种的监督模式的监督主体与其监督的对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这必将使宪法监督的力度大打折扣。弥补这一缺陷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宪法监督的职能从人大监督的各种监督职能中剥离出来。   2.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督程序   目前我国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依据,关于程序性的规定尚属空白,这使得违宪审查的启动、对象、范围及审查的方式内容等都没有依据可遵从。宪法监督的内容片而,监督的方式也较为单一,使得宪法监督在我国宪法实施的过程中无法真正实现。   3.较难实现及时性与有效性结合的监督   首先,由于宪法规定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过于重要,使得出现宪法问题后需要最及时的解决,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方式显然无法做到在出现宪法问题时进行及时的解决。其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肩负立法与监督二职,颁布的法律法规必然是立法者认为合宪且周全的,这就必然会造成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自己已颁布的法律进行监督时无法进行最具有效性的监督。最后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治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来胜任。   4.缺乏宪法监督应具备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在出现法律法规违宪问题时,无论是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其颁布实施,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和保障着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样的规定其实已明确规定了对违宪法律的处理结果,但是在实际宪法监督中这一规定并未真正作为具体的规定而适用于监督之中。要改变现行监督制度严肃性和强制性不足的弊端,有必要关注监督模式运行的每一个细节。   (二)各种宪法监督模式对比   研究各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发现,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建立的宪法监督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议会监督模式、司法监督模式和专门监督模式。   议会监督模式的起源地是英国,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任监督职能的模式。虽然英国仍实行这一宪法监督模式,但在实际政治社会生活中并不存在可以实施这一模式的违宪问题存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同英国的议会监督模式在监督主体、监督程序上都有所区别,但也属于议会监督模式的一种。此种监督模式不能最大限度地完善和解决我国宪法监督中所出现的制度性缺失和程序性问题,在我国宪法监督的实践中己有证实。所以这种监督模式不能成为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首选模式。固 美国是司法监督模式的起源地,即由普通法院任宪法监督职能的模式。这种打上美国烙印的监督模式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行模式无法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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