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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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