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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结合地区违法建筑的管理

对城乡结合地区违法建筑的管理   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通过反思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反思现有的违法搭建整治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增强执法的成效提供一些参考与建议。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以及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而产生的建筑或者构筑物)。   二、城乡结合地区违法建筑的特点   (一)搭建的随意性   由于违法建筑没有合法的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往往出现违法搭建选址随意、寸土必争,间距过密等问题。   (二)建造的快速性   由于大多数违法搭建属于个体行为,即违法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及想法随意建造,所以往往设计结构简单,建造成本低,加上建筑材料充足,施工要求不高,通常是几天之内就可建成。而且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甚至是夜间,进行突击行动,一旦被发现,违法搭建己近完工,这让相关执法部门防不胜防,并大大提升了执法难度。   (三)存在的广泛性   在当前城乡结合地区居民的法制意识水平普遍不高,在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影响以及跟风的侥幸心理作用下,违法搭建在城乡结合地区中普遍存在。   (四)治理的复杂性   在实践中,违法搭建的情况种类错综复杂。从违法占地性质上,有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动迁范围内违法建筑;从建筑物的形成来看,有历史形成的,不同改革政策下存在的违法建筑;从建筑物的用途来看,有迫于生计、改善住房条件的,有为谋取非法盈利的违法建筑以及贪图私利进行的扩建等;从违法当事人来看,有“蜗居”的弱势人群,有住着别墅的富裕人士,有普通群众百姓,也有居高位的领导干部。   三、违法建筑的执法困境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冲突和缺失   1.立法分散,法规不统一,不明确。目前,涉及到违法搭建的相关法律既有全国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也有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之中,仍未有一部专门针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和处理的行政法律、法规。   2.执法依据缺乏可行性。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仅仅是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措施以及相关执法程序,在实际拆除违法搭建的执行操作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当事人不配合执行人时,执行人所能采取的手段,强制强度的界定以及承担的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整治违法搭建的管理缺失   多头管理,协调困难。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治违法搭建的管理主体多元但又界限模糊,直接导致了执法中的互相推诿扯皮,管理过程的政府缺位。   四、《行政强制法》对管控违法建筑的影响   自2012年《行政强制法》实行以来,对于违法搭建的处置程序,法律作出了相对更加规范化、严格化的规定,这给本来就面对拆违、控违“执行难”困境的城管部门带来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对于《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执法队员对此评价褒贬不一,笔者认为,这需要深层认识分析《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法》的优点   1.《行政强制法》明确了执行的主体、种类、措施和程序,具有法定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在城管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权限的界定模糊、职责不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是导致城管负面形象的重要因素,在很多情况下,综合执法的城管被赋予了很多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工作,而《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无疑会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2.《行政强制法》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作为一部程序性法律,《行政强制法》既保障了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同时也防止了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上的缺位,杜绝因为简单的一句“没有执法权”而把责任推诿到托底的城管部门。   3.《行政强制法》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在《行政强制法》没有出台时,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若干规定》,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可以立即拆除。这项规定的本意是:(1)在建违法建筑成本较小,拆除越早当事人损失越小,执法风险相对也就越小;(2)以简易程序方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3)拆除效果明显,具有警示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却显现了许多社会矛盾:(1)当事人与执法部门拼速度(甚至半夜施工),力图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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