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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须知
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须知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农保,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缴清费用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相应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在我区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一)正在我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达到60周岁且符合在我区申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补缴标准
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缴费档次 一 档 二 档 三 档 四 档 五 档 六 档 月缴标准 30元 40元 50元 60元 70元 80元 年缴标准 360元 480元 600元 720元 840元 960元 三、办理补缴手续
(一)办理时间及地点
镇(街道)社保办事处:每月25日前(工作日内)。
(二)办理手续
由参保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顺德农商行活期存折原件和首页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办事处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手续。代办的,除提供参保人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补缴须知
(一)本次补缴年限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且只能申请办理补缴一次;参保人缴费成功后,中途不得办理退回保险费。
(二)参保人须于办理手续的当月存足余额,若因扣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成功扣费的,视同本人放弃本次补缴。
五、补缴后待遇
(一)参保人补缴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补缴保费、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规定)重新核定。
(二)参保人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010年1月后在我市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后缴费年限,但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三)参保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后,其重核后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从缴清保费次月起计发。
(四)参保人办理补缴保险费后,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已缴交的所有保险费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扣除已领取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即剩余的保险费),可全部按规定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另外,还可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
六、相关知识答疑
(一)居民养老保险(即原来的新农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俗称大社保)有何区别,办理补缴手续后,是否可过渡到大社保?
答:居民养老保险与大社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办理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是不能过渡到大社保及享受大社保退休金的。
(二)参保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养老金有何变化?
答:参保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并按以下规定为参保人重新核定。
1、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无缴费直接享受养老金的参保人,及制度实施后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享受养老金的参保人。养老金具体调整如下: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5元(政策有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作调整。具体为:将参保人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根据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重新核定。
2、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养老金具体调整如下: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5元(政策有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加上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加发条件为: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010年1月后在我市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后缴费年限,但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作调整。具体为:将参保人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根据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重新核定。
(三)补缴保险费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参保人是否就不能再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
答:不是。参保人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发完后,将由当地政府财政继续按原标准每月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直到参保人终老。
(四)参保人办理补缴保险费后,如果收了几个月的养老金后去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剩余的保险费)是否可返还给参保人的亲属,还有什么待遇?
答:参保人办理补缴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已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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