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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临潼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保护和发挥公民办园的积极性,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区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部门贯彻西安市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6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基本要求 1、学前教育机构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编班工作 (1)招收0—6周岁学龄前幼儿。 (2)新入园的幼儿应接受卫生部门的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各学前教育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3)幼儿园、托儿所的班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九年义务教育相衔接,合理分班。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入小学前)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 3、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1)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季节变化,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2)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卫生保健、消毒隔离、室内外环境清扫等制度,做好预防接种、日常消毒、传染病隔离、检疫及上报等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3)重视幼儿体格锻炼,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条件,锻炼幼儿身体。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在园时间应根据家长需要考虑安排。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4)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幼儿健康档案,按要求定期体检,并进行评价分析;对体弱儿、疾病与缺陷儿进行专案管理和矫治;坚持做好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 (5)对幼儿进行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坐、立、行姿势;保证供给幼儿饮水,并给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 (6)供给膳食的学前教育机构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餐点保质保量,营养平衡;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餐具用具严格消毒,防止食物中毒。 (7)做好各种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定期对各类资料进行分析。 (8)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做好工作人员及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9)做好工作人员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身心健康检查工作。 (10)定期向幼儿家长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 (1)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西安市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细则》组织教育活动,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个体差异,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2)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3)按照幼儿年龄特点,初步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行为习惯,增强幼儿体质。 (4)尊重幼儿,爱护幼儿,注重幼儿的心理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品质。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5)注意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两个阶段的相互衔接。 5、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设备 (1)房舍应坚固、安全、适用,周边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严重噪音。 (2)有活动室并通风、干燥,光线充足。 (3)活动室使用面积人均达1.2至1.5平方米以上;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人均达1.5至2平方米以上;有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4)有幼儿适用的厕所和盥洗室。 (5)学前教育机构的活动器械、学习用品、玩具、生活用品应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和图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 (6)新建、改造、扩建的幼儿园、托儿所,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保健室设置与设备配置按国家规定配备。 6、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按规定配备园所长(机构负责人)及保教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西安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1)学前教育机构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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