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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对刑释解教人员安帮问题的思考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帮问题的思考
冯琬婷
2010级法学硕士诉讼法方向
学号:2010100634
2011年1月24日,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京召开。中央综治委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会上强调,要创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近几年中央的安帮会议内容都不难看出,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成功重返社会,减少重新犯罪人数是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只要有效、成功地帮助那些刑释解教人员不受歧视,自力更生地重返社会,就能自然地减少重新犯罪率,相应地,也就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使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概述和现状
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因犯罪或者接受劳动教养处罚的人员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解除后回归社会的人员。目前,从《中国法律年鉴》统计的数据来看,从2004年至2007年,我国每年的刑释解教人员基本在三四十万左右,其中3/4是刑满释放人员,1/4是解除劳教人员。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就业和安置情况却不容乐观。诚然,监禁与劳教具有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功能,但同时会增加其回归社会后再社会化的障碍。监狱或劳教所处于与社会隔离的状态,有严格的纪律和规范的约束,身处其中的犯罪人员的进取心和主动性受到了抑制, 盲从性增加,与现代社会的思想意识、文化价值观念、谋生技能等各方面的距离越来越大。而在监狱服刑的烙印和污名所造成的自卑心理、社会偏见和歧视以及在服刑中造成的心理受压抑的负面影响也会使他们难以融入主流社会。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床,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到街头并指望他成为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夏乐:《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特色工作研究
夏乐:《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特色工作研究——对过渡性安帮工作个案访谈的调查与思考》,载《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4期。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确保这个特殊群体回归社会后的正常生活,就应追寻我国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情况,从源头入手进行分析。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是《监狱法》以及一系列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和1999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刑释解教人员的直接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户籍和接收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工作内容一是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进行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是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是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是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谭观秀、汤丽芳《中外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比较研究》,载《求索》2010年第4期。从目前各地的情况反映来看,我国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工作虽然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两个直接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据不一致,公安掌握的刑释解教人员数量远多于司法行政系统所掌握的,有明显的脱漏登记的现象;二是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在落实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签订帮教协议、定期走访制度没有按规定做到位,流于形式的比较普遍;三是
谭观秀、汤丽芳《中外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比较研究》,载《求索》2010年第4期。
刑释解教安置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
(一)管理原因
1、管理部门认识不到位。通过调查发现在目前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和劳教场所等监管机关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中,因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存在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的现状。或者一些基层领导和群众主要存在着“无关大局” 、“无足轻重”的思想,认为这仅是司法行政部门和调解组织的专门工作,而部分司法行政干部又认为此项工作面广量大,单靠小小司所一两个人兼职无法把工作落到实处,感到 “无能为力” 和 “无所适从”。其后果就是罪犯在监狱服刑生活中,无法真正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从而不能在服刑生活中深刻反思、 汲取教训,也无法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流于形式;
唐海涛:《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对策及建议》,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0月(中)期。
2、安置难度大。国家在安置刑释人员时还没有更多的政策性优惠措施,全社会目前缺少矫正应有的氛围,特别是类似于挽救失足青少年结对帮教的自愿组织少,同时,现在的个体私营企业义务为社会作贡献,自愿接纳安置的还缺少大的政策、舆论等环境给予支持,导致大部分刑释人员就业难。自谋职业虽有政策上的优惠,但其在创业过程中存在着一无技术二无资金,生活没有着落等现象。由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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