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站址租房租赁合同铁塔为承租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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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站址租房租赁合同铁塔为承租方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地:[ 大方县-沙厂中山村 ]甲方(出租人):[余琳 ]地址:[大方县-沙厂中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琳 ]乙方(承租人):中国铁塔[ 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发展通信事业,配合乙方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房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租赁标的1.1甲方同意将位于[贵州省大方县沙厂中山村村委会旁 ]的房屋(“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移动通信基站用房(“机房”)。1.2房屋状况如下:(1)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及编号:[ ]。(2)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3)房屋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4)屋顶(天面)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5)房屋结构、楼面荷载、房屋配套设施(包括车位)、现有装修及设备等情况见本合同附件[ ]。1.3租赁期内,甲方同时提供房屋所在楼宇的楼顶(“楼顶”)供乙方安装无线发射设备、走线架和传输设备及空调室外机、一体化机房,天线数量[ ]根。第二条 租赁期、租金及支付2.1租赁期为[ 5 ]年,自[2015 ]年[ 5 ]月[ 18 ]日(“起租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2.2房屋及楼顶使用费(“租金”)为每年度[壹仟贰佰]元人民币(¥[ 1200 ]元/年)。上述租金的确定,适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租金中已含税,甲方自行承担缴税义务及责任。(2)租金中不含税,乙方负责代扣代缴相应税金。2.3租金按[5年 ](月、季、年)结算,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在每[ ](月、季、年)度第[ ]个[ ](月、季)的[ ]日前以[ ](现金、支票、转账)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2.4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贵阳银行 ]银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户名:[余琳 ]账号:[ 6217359901004364188 ]2.5租赁期内房屋及楼顶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房屋及楼顶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费用。2.6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房屋或楼顶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第三条 基站用电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房屋及楼顶实际用电及相关电费的缴纳,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乙方使用/临时使用甲方电力或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基站供电总容量为[ ],由甲方解决。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确认,甲方须为乙方安装必要的设备、管路及接地装置等施工提供方便。乙方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每月[ ]日前,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后,乙方按[ ]元/度或甲方总电表电费发票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电表起码为[ ]。若需临时用电,甲方应保证乙方用电至其供电报装完成并转接至正常用电方,临时用电完毕后双方应按实际发生量结清前期电费,甲方同样应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否则乙方有权拒付。(2)乙方接引外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电费用与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4.1甲方承诺对房屋及楼顶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在房屋及楼顶上未设置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及楼顶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租用房屋或楼顶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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