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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

论文摘要 合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交易来顺利完成,在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时候有处理纠纷的依据。合同的利益也包括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设立单独的条文规定可得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可见保护当事人预期利益的重要性和意义,虽然我国《合同法》也有保护当事人可得利益的规定,但是在处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困扰最多的也往往是可得利益赔偿问题。 关键词:可得利益 完全赔偿 赔偿规则 目 录 引言………………………………………………………………… 1 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及使用情况…………… 1 (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1 (二)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规定的使用情况………………… 1 二、可得利益在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2 (一)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模糊不确定………………………… 2 (二)可得利益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2 (三)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损害赔偿案例中很少适用………… 2 三、国外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3 (一)国外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 ………………………3 (二)国外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4 四、可预见规则的完善及确定性规则的确立……………………4 (一)、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4 (二)、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则………………5 五、结语……………………………………………………………6 六、参考文献 ……………………………………………………7 论我国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 引 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可得利益的诉讼十分混乱,这严重违反我国立法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应该包括应得利益的损失,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如何赔?怎么赔?我国法律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有很多学者呼吁立法者进一步对《合同法》第113条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或解释。为此,笔者主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的运用来研究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不足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外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及使用情况 (一)可得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既包括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即积极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规定,损害赔偿就应该包括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这是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可得利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可得利益是未来能得到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违约的时候并不享有该利益,它是将来通过当事人的一定努力才能获得的;2、可得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待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3、可得利益的获得必需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即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做出了一定的付出,为实现该利益创造了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可以将其转化为现实利益。 (二)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规定的使用情况 我们有理由相信,立法者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最大化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平等性。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可得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一个量化标准,法院往往很少处理涉及可预见性规则的合同纠纷,即使偶尔有一些,法官在裁判时往往使用了极大的主观判断,更多的是倾向于依据可得利益是否具有确定性,而不是首先依据可预见性规则,从而造成受害者或无法获得赔偿,或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滋生了司法腐败,本条规定并没有如当时立法所期待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反而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最重要的是,由于现在的法院实行数字化管理,法官动辄就面临被改判的风险,所以并没有实现当初的立法的目,即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此规定的大量使用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反而导致受害者进行让步,当事人诉求可得利益赔偿的信心也被动摇。 二、可得利益在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可预见规则适用标准模糊不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如何才能认定是否属于“可能造成的损失”,目前没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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