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实施细则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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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实施细则号文

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及主管部门加大投入,加强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确保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在评估过程中,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围绕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采集平台》)数据的综合分析,结合深度访谈、专业剖析、说课、查阅原始资料等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四、评估原则 1.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4.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5.共性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注重内涵建设的共性要求,又要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背景的学校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 6.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2.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3.申请评估院校应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不具备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要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必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省教育厅将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4、各校要建立完善《采集平台》,制定相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并以此为抓手,推进日常教学管理改革。 六、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七、评估结论 1.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项关键评估要素。评估专家组对关键评估要素逐项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学校“通过”或“暂缓通过”评估结论的建议决定。若关键评估要素“不合格”数过多,或某些方面不合格程度严重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及学校的发展,则评估结论建议为“暂缓通过”。 2.对暂缓通过的学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将同时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暂停申报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等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八、评估实施 (一)评估组织 1.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按照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和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2.省教育厅委托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实施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组按照本实施细则和《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规范要求,在学校自评工作基础上,对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 3.被评学校认真制订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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