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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试行)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
1.申请材料
1.1 申请材料形式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登记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1.2 申请材料种类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④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
⑨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⑩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环节,登记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0.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陪同申请人到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部门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工作人员应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
3.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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