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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陕西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投保的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投保的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带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第三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水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第七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费率 第八条 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确定为1000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赔偿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合约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能繁母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的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确保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职责的,保险人有权按照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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