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北京医师协会.doc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北京医师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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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北京医师协会

执业医师法律知识手册 北京医师协会 北京卫生法学会 目录 有关法律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摘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摘要 有关规章导读 1、卫生部发《处方管理办法》摘要 2、卫生部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有关文件 1、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有关法律导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6月26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是: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该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也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七项权利:    ⑴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⑵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⑷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⑸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⑹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⑺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0、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1、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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