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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实施细则

附件三 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 保证能力审查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2009年**月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工作。 3. 职责 3.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负责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管理工作,并核准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企业和产品。 3.2 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委托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审查项目的具体实施。 4. 企业申请的条件 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必须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企业所申请的产品应为批量生产产品。原则上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时系列车型的累计产量至少应为:M1类乘用车5000辆;M2类乘用车1000辆;M3类乘用车300辆;N1类载货汽车2000辆。 (三)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发生。 (四)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含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满足企业产品技术条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五)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得到体现并组织实施。 (六)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所有产品在批量生产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配置、技术参数以及上传合格证内容与《公告》公布的状态相一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及总成的型号、主要技术规格及供应商与发改产业[2006]1532号文件中附件一《车辆产品主要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和附件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方案表》中报送的内容相一致。 5 申请程序 5.1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工信部及中机中心提出申请。 5.2 企业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车型目录(格式见附表二); 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内容要求见附表三);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概况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状态。 5.3 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委托审核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的合理性。如需调整和修改或再提供资料,审核机构可直接与企业进行联系。 5.4 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核机构在1个月内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6. 现场审查及批准程序 6.1 审查组由审核机构的审核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现场审查人日数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来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国家正式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汽车产品和检测试验技术专家。 6.2 现场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审查组对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整车配置、整车检测线、抽取成品车再上线检测等项目进行审查。现场审查原则在3至5天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多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核时间。审查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查 审查企业现场是否已建立能保证持续生产出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得到了有效实施。应重点关注采购、总装、产品检验以及安全排放性能相关过程,审查与过程相关的人员、生产及检测设备、控制方法等方面。 (二)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 核查申请的产品在批量生产时的地址与《公告》的一致性。 核查现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影响安全、排放的重要总成零部件的名称、型号、型式、主要参数、生产企业等信息与发改产业[2006]1532号文件中附件一《车辆产品主要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和附件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方案表》中报送内容的一致性。核查内容见附表四。 (三)整车检测线审查 1、审查检测线的检测项目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至少包括所覆盖的必要检验项目、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状况、准确度是否满足被测参数的要求、校准检定及实施标志管理等内容)。 2、审查检测线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检测能力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检测线的终端是否建立了微机控制及储存系统;检测线的布局是否合理等。 (四) 在生产现场或成品车存放处抽取汽车样车再上线检查。 随机抽取不同型号的已检合格成品车(同一系列产品3辆),重新检测检测线的覆盖项目,主要依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产品的技术条件。 样车侧滑、前照灯发光强度及照射位置、制动力、车速表、尾气排放、喇叭声级等检验项目可利用企业的检测设备进行。 检查车辆标识设置、车辆识别代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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