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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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

外籍个人纳税培训 2010年7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处 胡 蕾 外籍个人、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个人 住所和习惯性居住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物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构成居民的二个标准 -----住所标准。 也就是我们刚刚讨论的户籍以及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时间标准。 外籍个人要在中国的居住时间足够长,才会构成居民纳税人。 二、外籍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所得来源的判断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纳税义务范围的划分 1、 来源于中国境内,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2、 来源于中国境外,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3、 来源于中国境内,并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4、 来源于中国境外,并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然后我们要知道外籍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一个原则 先税后分的原则。 所谓先税就是按全额纳税的方法,先计算出该外籍个人境内外所得要全额缴纳的税款。 所谓后分就是按照该外籍个人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对第一步算出的税款进行比例划分。 案例1:外籍个人A,美国公民,在国内外资企业任财务经理,2009年在华时间为120天,当年9月份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外资企业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适用公式1: [(80,000-4,800)×35%-6,375]×(30,000÷80,000)×(10÷30)=?? 案例2: 外籍个人B,也是美国人,在国内的外资企业任人事经理,2009年在华时间为120天,9月的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全部为境外公司支付并负担,9月份的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不用交。如果其中有一部分(或者全部)税务机关认为是境外公司支付但却是境内公司负担的,计算方法应该同案例1。 案例3: 外籍个人C,美国人,在一家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出任首席代表,2009年在华时间为120天,9月工资为80000元,全部为外国公司在境外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该代表处为经费支出换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人9月份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80000-4800)*35%-6375]*80000/80000*10/30 =? 此处涉及到关于驻华代表机构的特殊规定: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案例4:外籍个人D, 加拿大人,在一外资企业任财务总监,2009年在华时间120天,9月份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比较案例1和案例四,我们首先发现身份的不同。 外籍个人是高管。高管的范围:根据税法规定,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高管和一般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不一样 。 先看1994年148号文件的规定:五、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它的核心意思就是,只要你外籍人员在中国任职高管,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到哪你都要交税!这是一个不遵守来源地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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