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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60元版)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帮助,特制定《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保障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
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可在“厦门工会网”下载)
3、参加保障的职工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制作;(纸质名册须盖章)
4.相关的缴费证明。
保 障 费
第三条 每人一份,保障费为6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保障期限
第四条 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保障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五条 参加本办法的职工享有以下保障责任:
项目 保障内容 补助标准 一般住院补助 按照住院天数支付补助 50元/天,最高补助30天 重大疾病补助 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 一次性支付补助金30000元 意外事故补助 意外身故 一次性支付补助金30000元 意外致残 1-4级伤残 一次性支付补助金20000元 5-6级伤残 一次性支付补助金10000元 7-10级伤残 一次性支付补助金6000元 大额医疗补助 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自付总额超出3万元(按单一病种赔付) 3-5万元:补助3000元;
5-8万元:补助5000元;
8-10万元:补助8000元;
10万元以上:补助1万元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住院补助金(包含疾病、意外、生育住院)每日补助50元,在参加保障一个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最高补助天数30天(1500元)。
2、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或新生儿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30000元(重大疾病及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范畴详见附注)。新生儿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按家庭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份。
3、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1-10级)
(1)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一次性补助30000元;
(2)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1-4级,一次性补助20000元;
(3)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5-6级,一次性补助10000元;
(4)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7-10级,一次性补助6000元。
4、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超过3万元给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3万(含)-5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3000元;
(2)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5万(含)-8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5000元;
(3)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8万(含)-10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8000元;
(4)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含),给予补助10000元。
第七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
第九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条 参加保障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
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住院补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欺骗、故意行为;
2、被保障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被保障人所进行的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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