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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源税的核算.ppt
四、 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所以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税额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余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立信会计出版社 立信会计出版社 新世纪财经系列教科书 本章概述 1 2 3 4 第一节资源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资源税及其类型和特点 (一)资源税的概念和类型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调节因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就其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资源税从性质上划分,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 (二) 资源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 1. 对特定资源征税 2. 具有对绝对地租和级差收入征税的性质 3.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 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简称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以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 课税范围 我国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只包括矿产品和盐,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课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 矿产品 (1) 原油,指开采的自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2) 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 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如铁、锰、铬。 (6) 有色金属矿原矿,如金、铜、铝土、铅锌、镍、钼、锡、钨等等。 (二) 盐 (1) 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 盐。 (2) 液体盐,指卤水。 四、 税目、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按应税产品品种的类别设置。矿产品按产品类别设置六个税目,盐则单独设置一个税目,两个子目,共八个征税项目。 资源税的税率实行固定幅度税额,按应税产品的标准单位(吨或立方米)规定相应的幅度税额。即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不但不同类别、不同产区各有差别,即使同一品种、同一产区的产品其适用税额也因等级不同而不同。详见P174表6-1所示。 五、 减免税 应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 开采原油过程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 40%。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六、 纳税环节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直接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纳税。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3)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在收购环节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七、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 ①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 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 纳税人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收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八、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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