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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
经 济 法 律 通 论 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二、法的概念 马克思: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了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 三、法的特征 (一)法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认可和解释 法的国家性 法的普遍性 (二)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 1、思想·行为 2、规范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三)法规定着权利义务 (四)程序化的强制 四、法的本质 1、法·统治意志 2、法·共同意志 五、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六、法的历史类型 标准: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 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七、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司法为中心与法官造法;财产信托的合理设计;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除英国、美国外,还有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 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强调私权与保障私权;强调理性与哲理;法学家的重要作用;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除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日本等国家。 法律体系 民法概论 民法体系: 总论 基本原则、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合同 物权 知识产权 亲属、继承 侵权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识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商事主体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意义 所谓法律行为,在我国又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换言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发生民事后果的行为过程完成。 注意: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 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发生法律效果;但有时却不一致,如需其他事实出现才生效,如遗嘱须遗嘱人死亡才生效,附要件与期限的法律行为需条件成家或期限届至才生效等。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适格. 通常指: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②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③还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即当法律行为是处分行为(处分专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时,行为人应有对该财产或该财产权利)时须有处分权,否则该行为乃属“无权处分行为”,因而无效,但一般指前二者。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含义:即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欠缺有效(生效)的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结合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只规定相结合,无效法律行为有如下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自然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无效; (2)某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等以损害国家利益为限为无效行为; (3)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如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5、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可撤销之行为有: (1)基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2)显示公平的行为。 (3)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之行为。 6、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 理 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商事)活动。 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进行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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