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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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 二、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税目包含建筑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业税率为3%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 三、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对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的划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允许扣除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范围。 2.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 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 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帐,分项目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 3.装饰劳务的营业额的确定 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 四、混合销售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 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 五、兼营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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