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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2005年的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一、基本常识 1、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报建申请书需使用带单位文头的 A4 型纸打 印(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建设项目除外) ,在标题中应明确工程名称与 报建阶段(例如:关于项目名称 工程 报建阶段 的申请) ,并注明提 交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 (各规划报建阶段名称:规划 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控制性详规、规划方案、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基础提前开挖、施工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环境设计、 外装饰方案、 建筑拆除、 规划验线、 建筑单体验收、 规划管理验收、 各相应环节的规划变更、 许可证延期、 临时建筑、门面装修、招标文件备案、专家评审、规划指标审核等。 ) 2、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 须持原件、复印件经窗口收文人员审核并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 后,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 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将需提交的复印件备好,并 在拟提交的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报建单位公章。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 (批) 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提交附图原件。 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 发文时退回建设单位。需在原件上标注规划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必 须提交证书原件注明变更事项。 3、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 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将 1 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 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建设 单位自负。 4、永久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活动,报建人应持磁卡式“规划报建 卡”进行。领取报建卡的人员应按时参加规划局网上报建知识学习及 测试。 “规划报建卡”遗失的,报建人登报声明后持建设单位法人委 托书到市规划局政务办理大厅补办。 5、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 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 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规划报建。 6、建设单位报建时,每一环节的规划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 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 7、报建时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 见中明确提出的部门为准; 若是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 意见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求报审。 8、规划审查中需提交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 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 报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等。 9、申请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的建设 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的现势地形图上用黑色铅笔标明申请建设用 地的位置。 1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等,申 2 领《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市计划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或前期工作 计划(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计划批复,所属经济适用 房项目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结转、下达) ;一般项目只需在申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提交市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或下达的当年前期工 作计划(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计划批复,所属经济适 用房项目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结转、下达) ,其它审查(批)环节原则 上不再提交。基层建设单位无法提供计划原件的,应持盖有被下达计 划批复的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建。 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 准计划的、 自筹资金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计划 30%的, 需报 原计划审批部门批准增加投资计划后, 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 审批手续。 12、对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者需 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 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 它规划手续。申请设计条件时,因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等原因 无法提供土地证明原件的, 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该用地纳入土地 储备的批准文件。 13、建设用地规模较大且拟选用地尚未编制控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 先申领建设用地初步设计条件,编制控规或修建性详规,报规划管理 部门批复后,再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手续(含正式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 件) 。 14、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 用地范围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实测。 不需审查 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 围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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