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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ppt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4不可不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 2014年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公告》2014年63号(建安、房地产行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分为三类:政府投资处理、不征税收入处理、征税收入处理。 1.接受政府投资的税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接受政府指定用途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由货币资产扩大到非货币性资产。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 贷:递延收益 2.接受政府指定用途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 后续支付、折旧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等 ↗ 借:递延收益 贷: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注意:会计处理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所支出的费用、摊销不得扣除,因此,政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就是说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不可能是不征税收入。 3.接受政府其他形式无偿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等 贷: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 )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分为二类:按投资处理、按捐赠处理。 1.将接收资产计入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借: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原账面价值+运输费、安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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