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地分居理办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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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地分居理办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

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概要据我了解下来,外地夫妻想调入上海户口,有两个大的方向:一条路是夫妻投靠,大致是本地户口10年,结婚10年,派出所负责,资料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可以找到。另一条路是各区县人保局负责,上海各区县的人保局网站都有相关规定,以闵行和闸北为例,闵行和闸北分别有两份办事指南,一一对应,其所依据的法规在后面的规范性文件中,三个是上海发的,一个是更源头一点的国家人事部发的。这两份指南指出了人保局这条路又分了两条支路。第一种基本要求是夫妻分居6年以上、第二种则在年限上放宽了不少,但对专业条件的要求有所提高。资料时效性:2013年3月份整理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资料。找派出所办理的:《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四、关于其他事项(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4日印发找人保局办理的:闵行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时间:2009-08-19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收藏]办理事务名称: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办理机构: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水清路332号 电话理条件:1. 申请对象 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2. 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二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技师以上(须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三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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