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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浅议.doc
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浅议
[提要] 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研究商品质量追溯调查机制,明确调查范围、方法和结果的引用,研究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及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现状,探索国外风险管理理念,以指导进出口产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设置重点敏感商品抽查目录,增加抽检保障条款等质量监督手段。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中图分类号:F740.4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19日
一、发达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立法由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组成: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法。政府、企业职责分明,一般能由公司(企业)、市场或社会管理的,政府就不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一般由市场调节。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提供用户满意的产品或服务。政府注重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尤其是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一)日本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日本建立了由居民、企业、社区和政府共同组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日本在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设置上实行的是官民结合的体制,产品质量监管既有政府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间机构。日本设置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主要有:消费者保护会议、国民生活中心、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重点进出口商品强制性检验;(2)监督管理民间检验机构;(3)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
(二)欧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欧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是建立在若干类产品指令及产品责任立法基础上的。欧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重视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及有关公共利益类产品的监控;(2)实行政府立法分类管理;(3)严格的市场准入措施;(4)建立了一套反应迅速的快速信息通报系统。
(三)美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美国政府监管以消费者安全为核心,以风险监管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产品伤害报告和日常监管为依据,对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从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保证消费者的安全。美国依据产品分类构建监管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制定详细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同时将风险管理理念归属于监管手段中,依据产品特点及风险类别灵活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如行政许可、合格评定、召回等手段来消除或降低安全隐患;同时建立良好的消费者参与平台,使得消费能够便捷地参与到产品质量监管中去,从而保障产品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安全性。美国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许可,美国针对高风险的产品所实施行政许可,因此行政许可的范围相当窄,同时门槛相对较高;(2)合格评定,合格评定包括标准认证和认可。认证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美国对产品的认证也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美国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很发达,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内外供应商、制造商开展产品认证,并成为重要的政府质量监督执法的技术保障机构;(3)产品抽检制度,相关工作人员进入企业生产线、仓库、海关、港口等进行抽检,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4)产品分类监管制度;(5)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也是实际运用缺陷产品召回措施最频繁的国家;(6)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严打制假造假;(7)建立产品伤害监测体系。
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了以《产品质量法》为主,包括配套的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分类组合而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主要包括:(1)产品质量法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合同法》以及一些涉及到具体行业的法律,如《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2)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如《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主要方式。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方式有:监督抽查和商品监测、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打假治劣、召回等,对违反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厂商及经销商采取严厉处置。(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监管机构通过对许可证的掌握和颁发,将那些可能产生社会性危害的问题控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前,限制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经济主体从事该领域的经济活动。我国现在对食品、药品、电力产品、建筑工程施工等诸多可能会引起社会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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