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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试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内容摘要:新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其抗辩事由也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从公共利益、媒体的社会责任等多重角度来考虑。被报道者的权益和媒体的职责时常会产生冲突,我们在确定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时,应当注意平衡冲突各方的利益。新闻侵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两类,由于后者在权利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有特别之处,所以本文只就人格权侵权中的抗辩事由进行讨论。
关键词: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舆论监督、公正评论、权威消息来源、公众人物
引言:2000年之后,我国进入了建国以来新闻侵权的第四次高峰,媒体经常要走到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作为法治时代的新闻人,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新闻侵权现象,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更好的实践媒体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新闻侵权概述
(一)、新闻侵权的定义
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众多法学和新闻学专家都为其作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因过错而致使其刊载或者播出的内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的产生源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不断进步发展,进入80年代之后,我国的新闻侵权现象开始出现并且不断增加,到了今天已经成了一种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基于其巨大的社会影响还是新闻侵权的特殊性,我们都应该把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来进行研究。
(二)、新闻侵权的特殊性
新闻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主体特殊和危害广泛两个方面。
1、主体的特殊性。新闻侵权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为新闻机构,这一点体现在现实中就是媒体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受到指控。新闻采写者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必然由其所在的媒体承担。从概念本身就可以看出,离开了新闻媒体就无所谓新闻侵权,
2、危害的广泛性。大众传播媒介一般都拥有广泛的受众,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也让信息的传递更加迅捷。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影响社会公众对受害者的评价,如果信息是负面的,必将该受害者带来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巨大损失,这是一般的侵权行为所不能达到的。正是由于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传播,让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更加困难。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天价的索赔金额屡见不鲜,也不能完全说是漫天要价。
(三)、我国新闻侵权发展概述
《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1985年,杜融诉《民主与法制》记者沈崖夫、牟春霖《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构成诽谤。法院判决认为《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主要内容纯属捏造,两记者构成诽谤罪。2002年6月16日,上海的《东方体育日报》第一版中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的报道,该文开篇转载了另一家媒体的文章,接着对文章中涉及的国脚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同时又报道了范志毅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和国家队其他球员的反应,并引用了网友的文章,最后注明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周敏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律师世界1998年 11期黄燕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0年 03期姜淑明新闻机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河北法学 2000年 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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