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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对策研究.doc
司法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对策研究
摘 要: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类舞弊案案件层出不穷,财务欺诈甚至贪污挪用案件也频频出现,光靠资深注册会计师审计已经远远不够,这就需要精通会计、审计、法律等知识的司法会计人员来完成。然而,很多会计司法鉴定人的会计审计上经验丰富,但在法律知识及证据意识较为薄弱,而在法庭之上,司法会计工作者的角色和功能也常常被混淆,导致法庭无法准确有效认定相关结论和意见。为此,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从司法会计管理制度上提出适合我国的可行的改善对策就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司法会计;制度建设;问题;对策研究
我国虽然有司法鉴定法规、也有《刑事诉讼法》对司法会计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但这与司法会计专门法或者司法会计执业准则相去甚远。司法会计在我国司法界属于新兴学科领域,至今还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加以支持,故司法会计诉讼支持及鉴证业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也得不到有效的理论指导。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会计行业协会来制定相应的执业准则来对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因此,在遇到相关难题时,也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定夺。由于缺乏统一的执业准则,无论是会计司法检查还是会计司法鉴定亦或是专家辅助工作,都缺乏操作性和规范性,从而导致司法会计结论的评断和运用的不规范、不科学。
1 建立会计司法鉴定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并用的体系
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界,目前最主流的观点是“二元论”即认为司法会计包括会计司法鉴定和会计司法检查,但诉讼支持的范围不只是会计司法鉴定,还包括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及专业咨询人等。可见,我国司法会计的定位还不明确。
(1)完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会计从业人员作为会计司法鉴定人参与到诉讼中时,帮助法官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会计司法鉴定人是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且必须处于中立地位,也即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其提供的鉴定意见理所当然的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但法官并不比当事人具有判断鉴定人优劣的能力,且法官的指定容易导致其更倾向于自己所选择的鉴定人的意见。因此,我国的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应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将该权利下放部分到当事人手里,只有双方对鉴定人的选择有争议时,方能由法院从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会计司法鉴定人也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其鉴定意见将无法被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2)建立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的专家证人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选择的引入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并参考专家证人制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聘司法会计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以实现诉讼的公平和效率,使我国司法会计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所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3)完善会计司法检查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会计人员参与会计司法检查,也应当出台相关规定加以约束和完善。在会计司法检查中,侦查人员仍然是主体,而司法会计人员只是作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作用。侦查人员虽然无法对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意见进行辨别,但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若要使得侦查过程中的检查报告成为证据,还需要法庭的质证,此时,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聘请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若是虚假或错
误的检查意见,则仍会被排除。只有规范会计司法检查业务,才能更有效的为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和指示侦查方向提供最有利的证据和线索。
2 拓展我国司法会计业务范围
一是发展司法会计诉讼支持业务。司法会计诉讼支持业务指的是司法会计从业人员受法院或当事人的聘请和任命,为解决案件中涉及财务会计的专业问题。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是我国司法会计人员的传统业务,往往只就专门的某一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其涉及的范围较小。而对于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业务,可借鉴美国法务会计的做法,不能将业务范围局限在法庭之上,而应当拓展到诉前的风险分析与策略制定;诉中的证据审查、收集工作;和解中的协商谈判,以及损失计量等方面。二是完善司法会计调查服务。司法会计业务多数集中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方面,受侦查机关的委托进行协助调查,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和方向。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业务范围扩展到私人业务财产规划与纠纷处理及企业破产清算业务等方面。
3 合理设置我国司法会计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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