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古代青天断案剧热播与“野蛮的法律”.doc
古代青天断案剧热播与“野蛮的法律”
摘 要 在中国近现代史不到两百年的历史舞台上,鸦片战争和改革开放掀起两次东西方文化碰撞的滔天巨浪,而处于风口浪尖的中国古代法律,境遇很大不同,前次被闯进来的外国人称为“野蛮的法律”,后一次人们津津有味的反刍这些古代青天断案的故事。中国古代法律儒学化,以“伦理法”著称,要使我国法治现代化走上正确的轨道,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进行深入的剖析,才能在社会大众层面培育起一种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新伦理、新文化。
关键词 儒学 立法 司法 守法
基金项目:2009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儒家传统法伦理思想与我国当代法治建设》09SJD720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周导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淮安市哲学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55-02
一、由古代青天断案剧热播看中国古代伦理法
(一)公正廉明,清官、青天情结
正史中通称官僚为“循吏”,“良吏”、“酷吏”,尚未见有“清官”之称。循吏,如《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奉职循理”之官吏。又如《隋书?循吏传》记载“养之以仁,使之以义,教之以礼,随其所便而处之,因其所欲而与之,从其所好而劝之。”之官吏。“清官”这个名称最早出现在元杂剧里,但元杂剧剧本里多呼包公为“青天”,径称其为“清官”,包公传统所反映的“清官意识”是下层社会各阶层为维护切身利益,反对权贵奢强谋求“法外特权”而向担负社会管理责任官吏发出的呼吁。
从热播影视剧断案到大宋提刑官宋慈再到包青天包拯来看,耿直、清廉、奉公守法、断狱平恕,是清官、青天为政执法的人格理想。平民百姓企盼、依赖“青天”,饱读儒家经典的官吏以作“青天”而光荣和自豪,为民呼喊、为民伸冤、为民做主,甚至不惜直犯龙颜。狄仁杰、宋慈、包拯就是这类“青天”司法官的代表,有口皆碑,名垂史册。
法制建设中,司法官司法素质的高下是关键问题之一。古代中国廉正无私、秉公执法、不畏权势、伸冤理枉的“青天”,令后人肃然起敬,而持法任术、株连甚广,充当君主权贵鹰犬的酷吏,必受到社会鞭挞。今天总结这份法律历史文化遗产,法治建设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特别是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人员公正廉明意识,提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本领,努力打造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没有“民主”,只有“明主”与“青天”。中国民主理念最早的起源,即《尚书》“天惟时求民主”,古代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落实到司法生活中就是青天观念。上到皇帝,下到地方官员,把自己看成为老百姓作主的父母,帝王是全国的父母,地方官长是地方的父母。为民做主的青天情结,“对被迫害者易造成心理上的麻痹和惰性,将自己的权利交给虚构出来的清官,放弃了为了争得自己权利而拿起法律武器奋起抗争的行为甚至想法”。“下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反映的是封建专制社会那种愚民思想控制,在今天法治社会中,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不是受人恩惠的奴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让人民自己来管理国家大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
(二)情理法兼顾,实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
法理学家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体系与制度的客观组合,而且还包容了人类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追求,蕴含了一种深刻的法律精神。中国古代三千年司法秩序之所以稳定延续,是因为有一个核心的事物存在……从春秋战国法家治国,到汉唐法律儒学化,再到宋元明清的情理法断案,中国古代在制度和实践上实现了法律的伦理化。从狄仁杰断案到大宋提刑官宋慈再到包青天包拯来看,这些法官不仅清正廉明、秉公执法,而且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法律之外的广泛社会关系,寻求每个案件的个案正义和教化意义,从而实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
宋代儒家礼教在社会上一体推行,政府极力提倡忠孝之道,从观念上看,情理实质上是宋代司法的精神内核,在宋代最终完成和确定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内核。“情理法兼顾,司法为宗法伦理服务”这一宋代司法的总特点,合情合理,情理兼具,人情天理,国法人情,情理无状……呈现出“实情、事理、国法”三项秩序感。有学者认为在宋代司法实践中“法律以外的价值判断在起主导作用,情理断案“是一种中庸至善的最高境界”。情理,是中国式的理性和良心,是古代的道德伦理和常识。“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因为审判的性质不是根据确立的规则来判断权利的有无,而是试图全面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整体。”
二、中国古代的法律是无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