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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探析.doc
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探析
摘 要: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越来越严重,儿童发展权受阻,为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进行研究。在分析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内涵的基础上,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实际状况和立法现状展开分析,进而探求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受损的原因,并对留守儿童发展权的顺利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留守儿童;发展权;儿童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26-03
目前对留守儿童的研究比较多,而从法学角度进行探析留守儿童相关权益,特别是从发展权角度进行研究的比较少,但是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来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其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发展权等相关人权对于留守儿童未来发展和社会未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基本内涵
作为综合性的权利,人权是每个人享有的生存和发展等诸方面的权利,正如学者所说:“在人权的应然意义上人人平等,即应当把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对待,承认并尊重儿童与其他人一样拥有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权。”即,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具有的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儿童个人的天赋人权;既指个人发展权,也是指集体发展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实现儿童尊重和自我尊重,增强儿童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但是,儿童发展权不同于成人发展权,因为成年人是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自己完全的自主意识,可以自主决定,在平等基础上享有发展权。而儿童基于心智、年龄等方面的限制,自主意识受限,并不能完全决定享有平等发展权,基于其能力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须要由成年人加以注意引导和关注,才可能真正享有发展权。
作为时代的产物,农村留守儿童尽管作为儿童的组成部分和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发展权等人权,可能基于年龄等限制,无法享有完全的发展权,但并不能排除留守儿童享有发展权,只是由于缺失父母的有效监护和经济方面等原因,使农村留守儿童在享有发展权方面更受限于其自身的特点。首先,留守儿童发展权易受到侵害。留守儿童大部分父母外出,缺少父母的监护和关爱,容易出现性格孤僻、懦弱自卑等心理问题,加上经济方面的限制,使留守儿童发展权相对于普通未成年人发展权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其次,留守儿童发展权内容具有局限性。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经济方面的压力,让家庭和孩子享有更高的经济条件,但往往缺少了父母的亲情陪伴和谆谆教导,反而使孩子受教育权以及培养特长等方面受限,与其他未成年人相对而言享有的发展机会少些,在平等发展权的享有上体现了因起跑线的不同而带来的受限或缺失,让孩子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容易成为空话。
二、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实际状况
目前,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和谐社会特定阶段的产物并不可能即刻消失,相反还会存续下去。而农村留守儿童其权益受损现象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了和谐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留守儿童身体健康发展受到侵害。留守儿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无法亲自行使监护权。尽管可能存在隔代监护或者自我监护等,但由于缺少了父母的关爱和保护,溺水、烧伤、划伤、被虐等伤童事件时有发生,如2015年6月9日深夜,贵州毕节,14岁少年张启刚带着三个妹妹,在门窗紧闭的楼房中服下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如2012年的冬夜,5个躲在垃圾箱里的农村留守男孩烧炭取暖,一氧化碳中毒而亡的例子。而且对大多数留守儿童来说,经济方面的条件限制使其能够勉强保证其生存和基本的学习,但是如课外知识的增加则使其成为奢望。其次,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留守儿童精神文明方面的健康发展。尽管是义务教育,但是留守儿童在多数情况下基于各种观念的影响会被认为是问题学生,会遭到歧视,学习无法保证,而逃学、打架事件、留返于网吧更是成为家常便饭,更甚至和社会不良人员接触因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危害社会。如2015年6月10日,湖南衡阳界牌镇一对姐妹被同村12岁的留守儿童陈某某毒死。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早在2012年就曾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村社会建设的中流砥柱,是未来和谐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只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个人的发展权才能促进农村集体的发展权,进而保证整个中国和谐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实践情况与期望相差甚远。
(二)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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