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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会团体法
(附1997年5月17日,1998年7月19日,2002 年 3 月 21 日、7 月 25 日作出的修改)
第一条 本联邦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二条 本联邦法律的效力范围
第三条 公民结社权的内容
第四条 关于社会团体的法律
第五条 社会团体的概念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创始人、成员和参加者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法律组织形式
第八条 社会组织
第九条 社会运动
第十条 公益性基金会
第十一条 社会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之一 政治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之二 政党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联合会(协会)
第十四条 俄罗斯社会团体活动的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原则
第十六条 对社会团体成立和活动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成立
第十九条 对社会团体创始人、成员和参加者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国家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关于对社会团体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拒绝对社会团体进行国家登记及其申诉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象征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改组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解散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使用自己名称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义务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财产的来源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财产权的主体
第三十三条 社会运动财产权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社会机构财产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自治机关财产权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企业家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本联邦法律所调整关系的范围内活动的一切主体承担责任的理由平等
第四十条 违反各种社会团体法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止社会团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国际联系
第四十七条 国际性社会团体
第四十八条 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第四十九条 鉴于本联邦法律生效而不再有效或失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五十一条 在国家参与下建立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二条 在本联邦法律生效前建立的社会团体的国家登记
第五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五十四条 使法律文件与本联邦法律相符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邦法律的调整对象
本联邦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由于公民实现结社权、成立社会团体,由于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由于社会团体改组和解散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本联邦法律所调整管辖的范围内,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与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 本联邦法律的效力范围
本联邦法律的效力,适用于根据公民动议成立的一切社会团体。但是,宗教组织、商业组织以及宗教组织、商业组织成立的非商业性联合会(协会)除外。
本联邦法律的效力,还适用于外国非商业、非政府性社会团体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成立的结构性分支机构(组织、分部、支部或代表处)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结社权的内容
公民的结社权,包括根据自愿原则成立社会团体以维护共同利益和实现总目标的权利,加入或拒绝加入现有社会团体的权利,以及毫无阻碍地退出社会团体的权利。
社会团体的成立有助于实现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民享有依照自己的意愿、未经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事先许可,成立社会团体的权利以及在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加入上述社会团体的权利。
由公民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依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登记和获得法人权利,或者不进行国家登记就开展活动并获得法人权利。
第四条 关于社会团体的法律
公民结社权的内容,公民结社权的基本国家保障,社会团体的地位,社会团体成立、活动、改组和(或)解散的程序,由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关于单个种类社会团体的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与单个种类社会团体(工会联合会、慈善组织及其他种类的社会团体)的成立、活动、改组和(或)解散相关的特点,可以由依据本联邦法律通过的各种专门法律予以调整。上述社会团体在专门法律通过之前的活动,以及专门法律不予调整的活动,由本联邦法律予以调整。
第五条 社会团体的概念
社会团体是指根据利益一致原则联合起来的公民的动议,为了实现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总目标(以下称章程目标)而自愿成立的、自我管理的非商业性组织。
公民成立社会团体的权利,既可以直接地通过自然人的联合实现,也可以通过法人—社会团体的联合实现。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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