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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表 100年8月5日屏府教特字第1000207351號函修正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公私立幼稚園收取各項費用,依幼稚教育法第17條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本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製作繳費單,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加蓋學校關防或相關人員印章,一聯交家長收執,一聯幼稚園留存以備本府查核。 三、公私立幼稚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公立幼稚園全學期以5個月計算,私立幼稚園以6個月計算: (一)學費:全學期收取。 (二)代收代辦費:包含學生活動費、學習材料費、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設備費、雜費、交通代辦費、平安保險費,係每月徵收費,亦得全學期徵收。 學期開學後,上課時間未滿一個月者,各項代辦費用依實際上課天數徵收。依規定應按月收費之項目,不宜強制要求家長於每學期初併同註冊費1次繳交整學期費用,以免增加家長負擔。 四、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依規定繳庫,其餘所收各項費用由各園代收代辦,專款專用,開支項目應與原代辦事項相符,不得移作他用,倘有結餘,請依一般會計相關規定辦理,得用於該園各項設備之購置或修繕,對於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 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自98學年度起,代收代辦費單項結餘每生超過10元以上(含10元)者,應於學年度結束時退還學生。另97年度以前之結餘款應本「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專款專用原則辦理。 六、幼生中途入(離)園者,其收(退)費規定如下: (一)中途入園:學費及代辦費以就讀當日起算,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公立幼稚園幼童於學期中因故轉入尚有缺額之公立幼稚園,其學費得免重複繳收。 (二)中途離園退費: 1.註冊後,開學日前免繳費;已繳費者各項費用全額退還。 2.開學日後上課未逾學期兩週者,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開學日後上課逾學期兩週,未逾四週者,其學費退還二分之一;開學日後上課逾學期四週者,學費不予退還。 3.離園時月費則按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4.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則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 5.平安保險費一律不予退還。 (三)公立幼稚園如比照國小供應營養午餐,則依營養午餐標準辦理收退費。 (四)私立幼稚園為避免開學日不同,造成退費爭議,各園應將學期開學日、結束日及退費規定載明於註冊通知單或繳費收據,如未以書面資料註載開學日者,本府處理相關糾紛時,逕依公立幼稚園收退費日期辦理,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園所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五)國定連續假期未超過5日者(含例假日)不予退費,惟超過5日則依放假日數比例退還月費,如餐點費、活動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但不包含學費。收費前即知有超過5日之連續假期,園方應予自動減收相關費用。園生個人請假是否退費及其方式應由家長與園方商訂之。 七、各幼稚園之收費,以不超過本府所訂定之上限為原則,亦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私立幼稚園如因特殊需要,在本府規定之項目外需收取費用時,可列舉項目及詳細成本分析與預算表,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後收費;惟各項收費均需發給收據,專款專用,納入園收支帳目,以備查核。 八、身心障礙幼童、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幼童及符合100學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減免,幼生於註冊時,由家長持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各園申請;私立幼稚園得視情況比照辦理。 (一)減免對象: 1.身心障礙幼童:係指領有殘障手冊之幼童。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殘障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殘障手冊者之子女。 3.低收入戶幼童:係指社政機關當年度核定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4.符合100學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費教育計畫」補助規定者。 (二)減免標準: 1.免學費:一律採入學即不收取學費的方式辦理。 (1)滿5足歲幼兒。 (2)滿4足歲低收入戶幼童。 (3)滿3足歲身心障礙幼童。 (4)滿4足歲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2.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符合100學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規定者(不包含學生團體保險、家長會費、交通代辦費等項目)。 九、各園應切實依規定收費,如有巧立名目違規超收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勸戒一次仍不修正者,本府將依幼稚教育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處分,各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從嚴議處。 十、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十一、本注意事項奉核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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