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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知识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 一、营业税 财税【2011】12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超过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A、支付境外劳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B、预收租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变化。 C、重新界定了建筑业和租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3)新增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这个人。 (4)、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补偿。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反之,于税务机关核定。 (5)、明确对兼营行为必须分别征管。 对为分别核算的,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6)、明确承包、承租、挂靠行为的纳税主体。 (7)、完善了价外费用的构成。 (8)、延续了财税【2003】16号文件条件。 (9)、重新明确建筑业劳务营业额。 (10)、扩大了对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差额征税的范畴 (11)、明确定义合法有效凭据。 (12)、补充完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3)、从时间上界定补征税款的权利。 (14)、明确了按季纳税的行业和机构。 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都为一季度。 (15)、增加完善了具体条款。 (16)、原《细则》部分条款被取消。 3、如何理解按余额计税项目确定收入额?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保险业。外汇、有价证劵、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邮电通信业。 (5)、服务业。 (6)、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4、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2012年2月1日执行。 5、纳税人资产重组营业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形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连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011年10月1日执行。 6、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分别核算,分别征收。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需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计算征收营业税。2011年5月1日执行。 7、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8、以地换房再出售如何缴纳营业税? 地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再出售应按“销售不动产”差额征收营业税,若售价与成本价相等,则不征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换地,房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9、建安安装业营业税如何计算? (1)企业机械作业收入,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10、土地未开发直接出售是否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转让通过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有转让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11、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将本公司开发剩余的房屋留作自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种。 下列情形,免征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近亲属;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2、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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