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函调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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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 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 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 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   (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 复函规程   第十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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