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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灶具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灶具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适用产品范围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1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 天然气 人工燃气 沼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小于2.33kW的家用沼气灶产品。 2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 1.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 2.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的、金属组装式或砖砌式的、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 3.额定热负荷小于80kW的燃气蒸箱。 天然气 人工燃气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 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灶具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灶具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直线022总机02283711022 传 真:022 电子信箱:cgacma@ 联 系 人:王 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栏按本细则表1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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