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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统汁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汁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谢 谢 统计法基础知识 2015年9月10日 (一)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是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根本保障) (二)统计法的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一、统计法概述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也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的根本所在。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管理民间调查的外部管理关系。 一、统计法概述 2、统计法规范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 (三)统计法律体系(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 一、统计法概述 1、统计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分别于1996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2、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人口普查条例》、《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就属于同级行政法规。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一、统计法概述 3、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指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即属于地方性法规。 一、统计法概述 4、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分两类:一类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中华民国统计法》 一、统计法概述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赋予的权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1、统计调查权 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2、统计报告权 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 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二、统计机构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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