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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 仲裁是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一般案件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仅限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 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第11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12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13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14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15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16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处理的主体不同 (2)受理的条件不同 (3)处理的方式不同 (4)处理程序不同 (5)效力不同 2、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 (1)仲裁主体不同 (2)仲裁的对象不同 (3)程序启动不同 (4)仲裁的地位不同 (5)是否可起诉不同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17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设立)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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