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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股與員工認股制度的設計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顏雅倫律師 ellen@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員工激勵制度的嶄新規劃 因知識而享有財富的年代 傳統的薪資給付方式已經不能夠買到這些專業與技術人才的忠誠,身價愈高的人才也就愈有本錢瀟灑地拋棄雇主。 設計良好的員工認股或技術股取得制度,讓這些員工有機會享受到自己創造出來的價值與財富,承擔並享受公司經營的損益,這樣才能維持員工對所服務之企業的凝聚力,並避免因員工的流動與跳槽而衍生出更強的競爭者。 受領技術股的條件 移轉一定的權利給公司,例如專利權、營業秘密、圖說,通常是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居多。 服務一定的期間,並有相當的競業禁止的約束。 公司營運達成一定的目標,例如營業額、獲利能力、上市上櫃。 技術股與員工認股權安排(一) 於民國九十年公司法修正前,公司法中關於以公司所需之技術作為出資或讓員工持股的工具相當有限。 技術出資(舊公司法§131Ⅲ、§272) 現金增資時提撥一定比例供員工認購新股 以員工紅利方式發放新股 在公司法修法前,國內技術出資以及員工認股的法源,常常必須求諸於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規,譬如證券交易法、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條例,或者是在業界實務上另行以契約的方式,主要是由大股東或投資人提供股票。 技術股與員工認股權安排(二) 公司法修正後,對於員工取得公司股份的來源將包括: 一、員工以公司所需之技術做為出資。 二、公司買回庫藏股供員工認購。 三、公司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 四、以員工紅利方式發放新股。 五、辦理現金增資時提撥一定比例由員工 認購。 以公司所需技術作為出資(一) 以公司所需技術做為出資在公司法未修正前實務上已採行。 新修正公司法在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已明文認可此項出資方式。 抵充之數額須經董事會通過,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其時點不再限於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或者是公司不公開發行新股,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時才適用。 「技術」不以法有明文的專利、商標、 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為限,個人特殊技能亦可。 以公司所需技術做為出資(二) 技術出資可能的問題: 一、如何鑑價?主管機關之審核標準為何? 二、折舊問題? 三、技術未實施完畢前,員工已離職,發 出的股份是否可減資註銷?是否應減 資註銷? 四、技術出資事項由董事會決定,少數股 東權益如何保障? 以公司所需技術作為出資(三) 課稅時點 財政部早期見解 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稅問題。 惟股東於取得該項設票後以之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必威体育精装版見解: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 公司之股東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 公司買回庫藏股供員工認購(一) 公司買回庫藏股供員工認購之要件如下: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收買的股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則放寬為10%) 收買股份的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未於三年內轉讓予員工應註銷股份。 公司買回庫藏股供員工認購(二) 優點如下 時間點以及手續、程序都比較彈性、簡便。 可搭配員工認股權的運作 可以避免發行新股可能會產生的股本膨脹或股權稀釋的問題。 可機動轉讓給對公司有特別貢獻或擁有公司所需之特別技術的個別員工,當公司招募優秀人才時,也可以藉由這種方式,作為吸引人才的籌碼。 賦稅上的優點:庫藏股交易之溢價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免予記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如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 公司買回庫藏股供員工認購(三) 使用上的限制 與公司發行新股可增加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不同,公司若是買回庫藏股,必須花費公司的資金。 由於收買庫藏股的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新成立營運的公司可能較無法適用。 公司買回庫藏股供員工認購(四) 受讓庫藏股之「員工」範圍:是否可包括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 證期會: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該條所稱「員工」之範圍,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子公司(即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超過半數之普通股股權者)之員工。 經濟部 公司不得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的規定買回庫藏股並轉讓予其從屬公司之員工。 但如證券交易法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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