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管制运行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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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管制运行标准

关于优化使用空中交通管制运行标准的规定 (草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保证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加速空中交通流量,提高空中交通运行效率,现就优化使用空中交通管制运行标准做出如下规定: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进近雷达管制及其机场塔台管制工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进近管制单位经批准采用6公里最低雷达管制间隔且连续提供进近雷达管制服务3年以上; 塔台管制单位配备雷达显示终端和机场地面活动监视设备; 塔台管制员可目视观察到航空器在机场进近着陆、滑跑起飞的飞行过程和跑道连接区域航空器、车辆、人员活动过程; 为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及以上民用运输机场提供进近和机场管制服务的单位。 基本要求 本规定是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相关规定条款的解释和细化; 本规定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相关规定条款的限制使用仅限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未予规定和明确的相关条款,仅适用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实施本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的规定开展并完成相关安全评估,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实施本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制定相应工作程序,并完成管制员培训; 民航局负责本规定实施和使用的解释工作,在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颁后本规定即行。 关于航空器尾流间隔 在提供进近雷达管制服务的过程中,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尾流雷达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均为重型航空器时,不小于7.4公里(4.0 海里); (二)重型航空器在前,中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9.3公里(5.0 海里); (三)重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1.1公里(6.0 海里); (四)中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9.3公里(5.0 海里)。 执行前款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可不再同时执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关于航空器地面滑行速度 航空器地面滑行速度控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 。 航空器执行前款规定时,可以不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中“航空器滑行速度不得超过50千米/小时(牵引速度不得超过10千米/小时)”的规定。 关于航空器占用跑道时间 起飞航空器从等待位置到对正跑道时间应控制在60秒以内;着陆航空器从接地到滑出跑道时间应控制在50秒以内。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可以根据管制运行的要求,综合考虑机场跑滑布局、航空器性能、飞行员能力等因素,提出本机场航空器起飞、着陆过程中占用跑道时间的具体要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关航空器占用跑道时间的具体要求,应当通过航空情报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运行中航空器驾驶员无法符合跑道占用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管制单位。 关于地面风与跑道转换程序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遵守《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选择顺风条件使用跑道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2]548号)中跑道选择有关规定的同时,当转换使用跑道方向过程中短时使用跑道顺风分量超过3米/秒但不大于5米/秒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根据机型性能或者运行手册决定是否使用管制员安排的顺风跑道起飞或者着陆。 机场管制单位与进近管制单位,要针对转换使用跑道方向过程中短时使用跑道顺风分量超过3米/秒但不大于5米/秒的情况,分析航空器性能对顺风起降条件的适应性,研究顺风条件对管制运行的影响,征求机场和航空公司意见,制定本机场使用跑道转换工作程序,并通过航空情报资料公布。 关于缩减航空器进近雷达管制间隔 提供进近雷达管制服务的管制单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可以为向同一跑道做最后进近的航空器间提供5公里(2.5 海里)最小雷达间隔标准: 1、最后进近航段距跑道末端18.5 公里(10 海里)范围内; 2、通过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或者基于理论模型计算等方法,证明着陆航空器的跑道占用平均时间不超过50 秒; 3、报告的刹车效应为好,以及跑道占用时间不会受到跑道污染物(如湿雪、雪或冰)的严重影响; 4、配备适当的监视雷达设备,其方位精度不得小于0.3度,更新周期不得大于5秒; 5、机场管制员能够目视或通过场面监视设备观察到使用跑道及其进出滑行道; 6、航空器间无尾流间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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