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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科研成果的质量,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的科研成果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是指由我校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学术性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的形式主要有: 1、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著作,包括专著、编著、学术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著作等;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3、经过验收或鉴定的应用技术,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 4、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 5、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 6、已授权的专利,详细情况参见《专利工作实施细则》; 7、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授予的奖项。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奖项包括科研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奖项等级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全国社科规划奖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项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设奖项。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蒋一韦经济学奖何梁何利奖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七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以本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应到学校科研处登记。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在涉及职称(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学校不予承认。 第八条 科研成果登记的范围包括: 1、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2、已登记成果获得有偿转让的,对有偿转让情况进行登记; 3、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 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十条 各部门的科研成果在所在部门科研秘书(或专人)处登记,登记时需要送交科研成果原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科研秘书(或专人)统一建档保存。各部门科研秘书(或专人)应于每年的5月下旬、10月下旬将本部门的登记材料报科研处。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一节 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十一条 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万元。被SCI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元被EI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第二节 著作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200元,若全书超过30万字,超过部分每万字奖励100元。为第一著者单位的成果,按专著的实际字数计发奖金,第一著者决定奖金的分配;不是第一著者单位的,按我校教职工撰写的实际字数计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编著类(不含教材)、学术译著类成果,每万字奖励80元,若全书超过30万字,超过部分每万字奖励40元。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按著作的实际字数计发奖金,由第一著者决定奖金的分配;不是第一署名单位的,对我校教职工按其实际撰写的字数计发奖金。若为丛书第一主编,除对其实际撰写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外,再按丛书总字数的5%给予奖励,其他主编是否给予奖励由第一主编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出版的工具书每万字奖励30元,若全书超过80万字,超过部分每万字奖励15元。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按实际字数计发奖金,由第一作者决定奖金的分配。不是第一署名单位的,对我校教职工按其实际撰写的字数计发奖金。对第一主编除对实际撰写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外,再按总字数的5%给予奖励,其他主编是否给予奖励由第一主编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以著作形式公开出版的艺术、设计和美术作品(以每幅为单位,全书超过80幅的,超过部分每幅奖励15元)参照工具书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成果性质有争议的,由科研处委托相关专家或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节 美术、设计艺术类作品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每五年一届的综合性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中国美协及所属艺委会、中国油画协会、中国水彩(粉)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学会、中国包装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卡通艺委会、全国动画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核心期刊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省(直辖市)宣传部、文化厅(局)、文联及所属美术、设计、摄影等协会的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视为一篇一般期刊论文。 第三十条 同一作者在同期同刊上如果有多篇作品发表按一件作品计算。 第四节 文学创作作品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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