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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私募债发行之法律意见书.doc
XXXXX律师事务
关于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字XXX】第XX6号
致: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2014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以下简称“《证劵法》”)、《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 义 1
第二节 正 文 2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2
二、 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 3
三、 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 关于本次发行的兑付担保措施 5
关于本次发行的偿债保障机制 5
六、 关于本次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能力 6
七、 关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7
八、 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7
第三节 结 尾 8
一、 结论意见 8
二、 法律意见书的正本份数 9
三、 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10
第一节 释义
一、释 义
本所 指 XX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行人 指 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公司 指 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担保公司 指 XXX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事务所 指 XX会计师事务所 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 指 XX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章程 指 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现行章程 本次行为 指 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的行为 《募集说明书》 指 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XX股权交易中心 指 XX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担保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文,即《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系本次发行人,由自然人股东XXX共同出资组建,于2010年1月11日成立,并取得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6XXXXX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XXX万元。
发行人现持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09月1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注册号:XXX,公司住所地:X198号,法定代表人XX,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XX万元(大写:壹仟三百八十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承包、X(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矿产品(不含煤炭等国家限制产品)、矿山机械设备、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塑胶产品、机电设备、X、劳保用品的批发零售;矿山机械设备租赁。
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
比例 赵亚斌 货币 X 2009年12月22日 X XX 货币 XX 2009年12月22日 X% XX 货币 X 2009年12月22日 XX% 合计 — XX — 100%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甘民会验字XX号】《验资报告》验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发行人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系依据当时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
2014年11月2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经审议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关于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的议案》并作出《关于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券面值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债券期限为六个月。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为:本期私募债券到期兑付本息提供全额无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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